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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损坏乘客古董,索赔两百余万元

上海律师导读:刘先生坐飞机前往北京,将三件瓷器放入行李箱中托运,因机场工作人员不慎搬运导致三件瓷器损坏。刘先生主张航空公司赔偿财产损失以及为此时耽搁的食宿费共200余万元,但航空公司仅同意赔偿规定的500元。律师

案例引用

刘先生坐飞机前往北京,刘先生办理了托运手续,将三件瓷器放入行李箱中托运。刘先生称,因其看到机场工作人员采用扔的方式装运行李,故于办完托运手续十多分钟后即找到机场工作人员要求取回行李。当晚,发现行李箱和里面的三件瓷器已经损坏。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且差距较大,诉至法院。

刘先生称,受损的三件瓷器均为古董,共计200余万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总共损失200余万元。被告航空公司辩称,因原告既未声明物品易碎也未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因此只同意按照每公斤1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500元。庭审中,原告申请对受损瓷器的价值进行评估。但评估机构确定后,刘先生却迟迟未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律师

原告称其从古董店购得的。三件瓷器均无鉴定证书,原告仅能提供购买时签订的转让书。但在该转让书中,并未约定该耳罐是否为古董,是何时期的古董。原告称,因是现金支付,因此也不能提供付款凭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托运的行李在托运过程中损坏,被告构成违约,应对原告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关于瓷器损失,原告提交的未加盖公章的藏品信息登记表,不能确定是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出具的;其与出卖人之间的转让书,未对交易物品是否是古董、是何时期的古董进行约定,该物品无鉴定证书,且双方交易金额巨大,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货款给付情况;此外转让价格为双方议价,并不能代表该物品的真实市场价值。律师

同时,法院认为三件瓷器重量不足5公斤,原告可自行携带上飞机,并非必须办理托运。原告虽称受损瓷器是贵重物品,但其既未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又未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在此情况下法院只能参照航空运输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确定其行李损失金额,故判决被告赔偿500元。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关于乘客托运物品损坏发生的纠纷,乘客即原告以航空公司即被告损坏其古董要求赔偿200余万元。律师

原告称其古董价值巨大,但没有举出相关的证据证明该古董的实际价值,原告主张的鉴定也没有主动去进行。故原告主张的古董价格法院不会认可。况且原告并未购买相应的报价,被告对此行为会造成的损失不会有预见。

律师提醒,乘客在乘坐飞机时,贵重物品、易损物品不建议进行托运,应根据物品特点、价值、运输成本和时间等因素,审慎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如果选择办理托运且行李价值较高,应当进行保价,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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