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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出车祸,乘客依据客运合同索赔

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管G乘坐的号牌号码为浙某号车辆(系大型普通客车,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客运公司,由客运公司驾驶),在G60出沪方向59.70KM后约20米处,车辆的右后内侧轮胎爆胎,致使车轮上方车底板损坏,乘坐在该车内的管G及案外人唐某受伤,车辆受损。律师

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论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事故发生之后,管G即被送往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双下肢外伤。之后,管G又分别在宁波市第六医院及宁波市的社区医院继续接受治疗。期间,客运公司预付管G12,000元。

对管G的伤残等级、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管G之左侧内、外踝骨折,致左下肢丧失功能百分之十,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4个月,营养期2个月、护理期二个月。

故管G请求判令客运公司赔偿管G医疗费5,291元、营养费2,400元(即40元/天×60天)、护理费3,240元(即1,620元/月×2个月)、残疾赔偿金等合计62,147元。律师

客运公司辩称:客运公司对管G因乘坐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不持异议。根据管G的受伤情况,并不构成伤残,因此客运公司对管G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

管G能否就其伤害,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管G作为乘客,在乘上客运公司所属车辆后,即与客运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由此可见,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在本案中,依据责任认定书,该起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双方均无责任。律师

但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仍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抵至目的地,现管G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伤害,而该伤害非因管G自身原因导致,故客运公司业已构成违约。

在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情况下,管G有权选择违约起诉,要求客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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