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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全损按保价还是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

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毕T拨打物流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电话,委托物流公司承运红酒一批。物流公司苏州分公司提货部门员工前往毕T指定地点提货。在与物流公司员工H当面清点货物无误后,毕T委托的供货方贸易公司工作人员填写了运单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信息,并且在托运人处签字。律师

保价声明价值3,000元,运输方式为精准汽运,交货方式为营业点自提,付款方式为到付,货物品名为酒,件数为15件,费用处写有“加托、缠膜”,承运人签名处由H签字确认,托运人签名处由供货方签字确认。

物流公司下属的物流货车在沪陕高速固始出口处行驶过程中着火。物流公司通知毕T因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自燃事故,毕T货物全部损毁。由于付款方式为到付,且物流公司承运的货物未能送达,故毕T未向物流公司支付运费。

毕T委托物流公司运输货物逾二十次,每单均有填写保价声明价值。就运单填写的保价声明价值3,000元的出具经过,双方存有分歧。律师

毕T认为供应商告知了物流公司提货人员货物价值,但物流公司提货人员以公司惯例为由,在未与毕T联系确认的前提下,事后自行将运单上货物保价声明价值填写为3,000元。

物流公司认为,提货人员是在托运人同意的情况下填写的3,000元,供货方工作人员的签字应视为对该保价的认可。

毕T诉称:通过物流公司承运一批进口红酒,毕T委托的供货方贸易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物流公司方提货人员货物价值,物流公司方提货人员以公司惯例为由,在未与毕T本人联系确认的前提下,事后自行将运单上货物保价声明价值填写为3,000元。

毕T请求判令:物流公司赔偿毕T货物损失21,960元;物流公司支付毕T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合计5,000元。律师

物流公司辩称保价声明价值为3,000元,由发货人在托运人签名处签字确认,上述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对保价声明价值、保价后的处理条款都进行了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经发货人确认后,物流公司与其建立合法运输合同关系。

双方运输合同第九条约定:货物全部灭失,按保价声明价值赔偿。

本案运输合同中,发货人声明保价价值是3,000元,因此货物毁损应按3,000元赔偿。从运单托运人签名的位置(即运单右下角),物流公司已经用加粗字体的方式提醒托运人阅读背面运输条款,并且在运单背面也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字体加粗。

运单构成运输合同,签字行为视为对合同条款的确认。承运人通过保价赔偿规则限制自身责任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也符合行业习惯。发货人认为酒的价值比较高,应在保价时申请更高的价值,其申报3,000元,物流公司有理由认为货物价值即3,000元。货物灭失是由于火灾,并非物流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律师

关于毕T第二项诉请,毕T作为西安的客户可以在西安起诉,不一定要来上海,也可以由托运人在苏州诉讼,物流公司认为该方面是间接损失,是不必要产生的。毕T起诉是工作职责,并不算误工,也无相关证据。

托运人系在毕T委托下对货物办理的托运手续,故其签字、收取运单客户联等行为亦代表了毕T,如其对运单上填写的保价声明价值有异议,应该当场提出并进行修改。

本案托运事项的费用支付方式为到付,毕T确认填写运单时已经确定了运费金额。毕T委托物流公司承运货物多达二十余次,在应付运费确定的情形下,毕T仍主张其对于保价3,000元的事实不知晓、不认可,对其陈述难以采信。律师

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承运货物安全无损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现物流公司承运的货物未能送达收件人,物流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托运人对托运货物可以选择保价或不保价,托运人在选择保价运输时,有如实申报货物价格的义务,如其不如实申报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应当承担自行选择的风险。在保价运输中,当受损货物的实际价值高于声明价值时,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律师

鉴于本案毕T对托运货物采取了保价运输方式,保价金额为3,000元,现货物灭失物流公司理应按声明价格予以赔偿。毕T要求按实际货值21,960元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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