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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已结,运输公司有无义务保存签收单

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电工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赠品市场销售协议”及附件一份。约定:电工公司授权商贸公司为电动剃须刀与电吹风等产品礼赠品市场经销商,同意其将电工公司的产品作为礼品或赠品进行谈判等;销售合同期内,电工公司实行现汇结算的结算方式,如果商贸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必须按月息2.5厘向电工公司贴息,货物出厂后,电工公司按商贸公司要求提供合法的增值税发票或统一发票;商贸公司提供需求计划后并按订单支付预付款后,电工公司保证在七天内将货物发抵商贸公司要求地点等。律师

电工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将其产品运送至相关的客户,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在运输业务期间,电工公司委托物流公司运输后,物流公司安排运输人员H等人持物流公司开具的介绍信及运输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前往电工公司处提货后送往指定的客户。

电工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将商贸公司下放的货物一批送至商贸公司指定的地址,物流公司即委派H持物流公司开具的介绍信及H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至电工公司处提货,当日,H在电工公司出具的成品出库单、发货通知单上签名并注明货已收到。律师

在上述成品出库单及发货通知单上均注明:购货单位为商贸公司、收货地址见附件,根据电工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的“赠品市场销售协议”附件1约定的供货价格计算,货物的总价值为252,510元。电工公司当月的运输费用,物流公司于第二个月将上月的运输费发票开具给电工公司(包括本案货物的运输费用),电工公司收取物流公司运输费发票后,将上个月的运输费用支付物流公司。

电工公司诉称委托物流公司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客户。委托H至电工公司处提取价值25万余元的产品运输至商贸公司。在对账时发现货款(即本案所涉的货物)未曾结算,商贸公司未收到该批产品,商贸公司也未向电工公司发出上述订单号,系由于电工公司工作失误所致。律师

电工公司多次要求物流公司提供就该订单号项下的客户签收记录,但物流公司始终均无法提供。要求判令物流公司赔偿电工公司经济损失252,510元。

物流公司辩称:电工公司的诉讼主张,是以不当得利返还还是赔偿经济损失,前者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后者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均已过了诉讼时效;根据行业习惯及双方的约定,均未明确送货回单须保留的期限,电工公司在向物流公司支付运输费用时也不要求物流公司提供,电工公司在长达二年的时间内未向客户主张货款也不符合常理,故不同意电工公司的诉讼请求。

电工公司表示,电工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到期后,双方尽管未续签销售合同,但仍按原销售协议约定的条款履行。电工公司与商贸公司进行货款结算时发现本案货物的货款商贸公司未向电工公司支付,遂向其主张,商贸公司表示其从未向电工公司发出订单,也未收到相应的货物,故电工公司要求物流公司赔偿相应的货物损失。律师

同时,电工公司及商贸公司均表示,电工公司与商贸公司间的货款结算是不定期的,商贸公司是根据产品的实际赠送数量与电工公司结算货款,故本案的货物直至双方在年底双方业务终止时,经库存盘点才发现,第三未收到本案的货物,商贸公司也未曾向电工公司下放本案订单。

商贸公司同时又表示,自己与电工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向电工公司提出要货订单的同时向电工公司提供送货的具体地址,具体的送货事宜也是由电工公司负责,与物流公司不发生任何业务往来。

物流公司表示根据电工公司的送货指令将货物送至指定的地址,本案送货的运输费用,物流公司已凭送货回单等凭证与电工公司结算,送货回单交付电工公司后向电工公司开具了相应的运输费发票,电工公司支付了该部分的运输费用,目前物流公司已无法提供相应的送货回单。律师

电工公司确认支付了相应的运输费用,但表示,物流公司虽向电工公司开具了相应运费发票并结算了相应的运输费用,电工公司也向物流公司支付了运输费,但物流公司在结算时未向电工公司提供相应的送货回单。

根据电工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的规定,商贸公司向电工公司采购本案货物,商贸公司向电工公司提供需求计划后并按订单支付预付款后,电工公司保证在七天内将货物发送至商贸公司要求地点,付款方式按双方签订的确认订单执行,且在货物出厂后,电工公司根据商贸公司要求提供合法的增值税发票或统一发票等。律师

从上述约定反映,商贸公司向电工公司要货需支付预付款后,电工公司才发货,且电工公司应向商贸公司开具相应的销货发票,故对于电工公司及商贸公司表示,双方间的货款结算系根据商贸公司实际将产品对外赠送的数量进行结算,本案运输货物的进行库存盘点时,才发现商贸公司未发出该订单也未收到该批货物的意见,与双方间的合同约定不符,且也不符合客观实际及常理,难以采信。

物流公司根据电工公司要求,将本案货物送货至指定的地点,向电工公司开具了相应运输费发票,电工公司也向物流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运输费用,现电工公司以物流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送货回单等由要求物流公司赔偿相应的货物损失,由于电工公司实际已支付了相应的费用,物流公司向电工公司结算费用时,根据一般的交易习惯,物流公司理应向电工公司提供相应的送货回单,经电工公司进行审核,才收取物流公司开具的运输费发票并付款,物流公司向电工公司开具发票并收取运输费用后,不可能长期保存留存的送货回单。律师

从物流公司实际送货并向电工公司收取相应的运输费用起算至电工公司向物流公司主张权利,也已过了诉讼时效。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电工公司的诉讼请求。(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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