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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给他人维修,要求返还车辆纠纷案

原告李X与被告徐X、王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李X诉称:原告将其购买的牌号为沪X别克新君威轿车借给被告徐X,让其帮忙维修发动机。但在第二天上午8时左右,被告徐X在浦东新区蓝村路被被告王X连人带车抢走。同年6月17日原告得知后报警,但警方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为由不予立案。律师

现由于被告王X拒绝归还原告车辆,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占,并归还原告所有的牌号为沪X别克新君威轿车一辆。

被告徐X辩称:原告陈述属实,被告徐X同意返还原告车辆,但该车辆被被告王X强行扣押,不愿意归还被告徐X,且两被告目前已离婚。

被告王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24日经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3年6月13日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沪X别克新君威轿车交与被告徐X,并委托被告徐X送至修理厂进行维修。2013年6月17日被告徐X打电话告知原告:其所有的车辆在2014年6月14日被被告王X抢走。当日原告向有关单位予以报警,但未果。现由于两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车辆,原告遂涉讼。律师

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徐X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有的车辆被被告王X强行占用之事实。

上述事实,由原告与被告徐X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报警回执单、车辆登记信息、车辆销售发票、贷款结清证明、调解书,被告徐X提供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告知单及电话短信在案佐证。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由于原告的车辆系交与被告徐X,故被告徐X理应返还原告车辆,现原告要求被告徐X返还车辆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被告王X,由于原告和被告徐X就该车辆现实际由被告王X占用及使用未能提供确凿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王X与被告徐X共同返还车辆之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另由于被告王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适用缺席审判。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X一辆牌号为沪X别克新君威轿车;二、驳回原告李X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徐X负担。(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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