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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后仍有小毛病,能否拒付修车费

原告汽车服务公司诉被告陈Y、周L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陈Y将其所有奥迪车交由原告维修。三个月左右被告方将车辆提走。之后,被告陈Y向原告交付了出票人为上海H实业有限公司,金额为105,000元的支票。律师

原告向银行提示付款后,因账户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原告与被告陈Y签订了协议,约定如下:陈Y承兑支票金额壹拾万伍仟元兑现,维修中存在5个小问题由陈Y朋友唐M解决,产生费用由唐M与原告解决。

之后,被告方向原告支付了70,000元。被告周L以自己签名以及替代陈Y签名的方式,向原告出具欠条称,今欠原告修理费35,000元。陈Y确认其同意周L代其在欠条中签名。律师

原告汽车服务公司诉称:陈Y所有的奥迪A6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受损严重,由被告陈Y的朋友顾Z介绍送到原告处维修,被告陈Y预付40,000元修理费,约定维修结束时结算修理费,付清修理费提车。修好后原告通知被告陈Y提车,同时进行维修费结算为145,000元,陈Y交给原告财务人员金额为105,000元的支票,支票用途为修车。

原告将修理完毕的车辆交给被告陈Y试车,其在未办理提车手续的情况下将车开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欠条上两被告均有签名,故应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修理费35,000元。律师

被告陈Y、周L共同辩称:修理费中应扣除退票罚款的5,000元,实为30,000元;车辆维修至今仍有很多小毛病。

原告与两被告的车辆修理合同系有效合同,两被告应对欠条所载明债务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方辩称,应扣除5,000元的支票退票罚款,相关票据退票的过错应归结于原告,故该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

被告方还辩称,维修车辆存在质量小问题,但针对这一事实,被告方同样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而且即使车辆维修确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被告方出具的欠条,亦不影响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数额的确认。因质量问题所引发的费用,被告方可依法另行主张。(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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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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