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高龄车辆进水维修,提车后熄火要求免费重修

原告张S与被告汽车服务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将牌号为某某号的雅阁小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发证日期为2003年4月30日)送至被告处进行保养,并支付材料费、工时费共计4,869元,被告向原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律师

因上述车辆无法启动,原告将该车辆交由被告维修。根据该次修理所对应《上海市机动车维修车历卡》的记载,该次修理作业项目为检查无法启动(车内进水),更换电脑版。原告支付被告材料费、工时费共计9,000元,被告向原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经维修,被告交付原告维修好的车辆,原告驾该车驶离被告处。

原告驾车途中车辆损坏无法行驶,发动机缸体破损。后原告要求被告无偿返修,被告认为需付费修理。原告张S诉称,因上海特大暴雨,该车辆在行驶中因进水而无法启动,当日被告应原告要求将该车辆拖至被告处维修。10月1日,被告通知原告提取维修好的车辆,国庆期间原告未使用该车辆。律师

10月7日,原告驾驶该车辆上班途中突然一声巨响,车辆自动熄火,原告发现该车辆缸体脱落几块物品,并泄露滴油,原告立即打电话告知被告,一小时后被告将该车辆拖回维修。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质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该车辆在被告处维修后在质量保证期内,被告应当无偿返修,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无偿返修车牌号为某某号的雅阁小型客车,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期间的租车费用。

被告汽车服务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车辆提车后发生的故障并非由被告修车所引起的。被告维修原告车辆时发动机是好的,之后发生损坏与此次维修无关。原告所做的是常规的一级维护,并非二级维护,即便是二级维护也已超过了一个月的期限。律师

首先,原告认为《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汽车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质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该车辆在被告处维修后在质量保证期内,被告应当无偿返修。

根据维修车历卡的记载,修理的项目包括电脑版及其他零部件的维修、更换,并不包括发动机等其他部分的修理,原告亦是根据上述修理内容支付被告修理费。故质保的范围应以维修范围为准,现原告主张被告对维修范围外的发动机等部件承担质保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其次,原告认为被告修理时未能检测出发动机存在问题,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原告上述主张成立的前提在于交由被告修理时车辆发动机确存在问题。但据被告陈述,其检测过发动机,经检测正常不需修理。而对于修理时发动机是否存在问题,应由主张方即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律师

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该节事实的存在,且涉案车辆车龄长达十余年,又是在提车一周后发动机发生损坏,无法排除该期间因原告使用或保管原因致发动机损坏,或是发动机本身老化损坏,难以认定修理时发动机存在问题,而被告却未能检测出。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即由承修方对损坏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律师

该条款系针对承修方修理范围内项目的质保而言。如前所述,发动机等损坏的部件并不在修理范围内,故不应适用此条款。(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080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