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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保险索赔后,车辆维修费用由车主承担

原告汽车销售公司诉被告实业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汽车销售公司诉称,被告员工王R驾驶被告所有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张东路龙东大道北约900米处发生单车交通事故,致路产(路灯)及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王R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出具事故认定书。原告员工黄C赶往事故现场为被告办理事故相关事宜。律师

王R口头承诺车辆由原告修理,修理费用可通过其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理赔。原告先后到交警队、路灯处理中心、保险公司多次协调,并将事故车辆拖至原告处。原告对事故车辆进行修理完毕,修理费共计350,068.57元。

第二天,王R按约将理赔材料带到原告处办理完结提车。原告携保险理赔材料至平安上海银行进行理赔,该公司出具拒赔通知。王R向平安上海保险公司签署了撤销索赔申请书。

原告后多次向被告催讨修理费及垫付的费用未果,故请求判令:支付修理费350,068.57元;支付原告垫付的路产损失5,476元、牵引费1,250元。律师

被告实业公司辩称,当时仅是委托原告办理电线杆的事宜,没有委托原告修理车辆。至原告处提车时,被告提出支付修理费,但原告称还在与保险公司协商。原告在修理车辆时,并未告知被告修理的项目及价格。原告给被告的账单,要求被告支付的206,000元修理费,涉及130项修理项目。

平安上海公司已经通知原告,被告放弃索赔,被告在提车时原告也没有要求被告支付修理费。原告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为被告提供了相关修理服务。对于路产损失、牵引费与本案无关,同意支付给原告。

上海拯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上海拯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告知单》,合计金额为1,250元。开具总金额为1,250元《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律师

上海市路灯管理中心出具《上海市路灯管理中心外力破坏委托修复费用单》,载明金额为5,476元。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开具《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金额为5,476元。

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修理合同,但被告也确认车辆实际由原告进行修理,故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修理关系。现双方对于修理费的数额存在争议。原告提供的金额为350,068.57元的《账单预览》上没有被告确认的相关记载。律师

该《账单预览》与被告提供的加盖有原告印章的、金额为206,000元的《账单预览》除了第一项“平安协议价格”外,其他项目均一致。虽然原告称金额为206,000元的《账单预览》是根据保险公司打折后的价格,但根据该账单显示的结账日期,原告向被告交付该账单时,应当已经明知平安上海公司拒赔,原告向被告出具该《账单预览》的行为应视为原告向被告主张该金额的修理费。

虽然被告称自始至终不清楚原告修理的项目及价格,但被告作为车辆所有人,理应在车辆修理过程中与修理方就修理的项目、价格进行确认,且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将金额为206,000元的《账单预览》交付给被告时,被告曾就修理项目、金额提出过异议。综合以上情况,双方间涉案的修理费用为206,000元。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律师

就原告主张的为被告垫付的路产赔偿款5,476元、牵引费1,250元,虽然不是修理费用,但被告人员王R确系委托原告员工黄C处理2014年3月23日的交通事故,上述两笔费用亦是因该起交通事故而产生,被告也同意支付给原告,上述费用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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