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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后交给无驾照人员开,驾驶员是否赔偿车损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王T签订租车协议,约定原告将别克君越轿车出租给王T使用,租赁期限为5天,自2013年3月12日至同月17日,租金为每日389元,延期还车日租金711元。律师

签订协议当日,原告将别克君越轿车交付给王T,王T向原告支付了五日的租金1,945元、保险费110元,共计2,055元。同日,王T要求替换车辆,原告将上述车辆替换为别克林荫大道轿车。

2013年3月15日,王T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证的滕L驾驶,在长宁区泉口路协和路附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及车辆受损。

交通事故发生后,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滕L负全责,后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警支队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涉案车辆的修复维修费用进行评估,该中心出具物损评估意见书,对确认的受损应换零部件、修理项目以及相关费用,评定直接物质损失为62,508元,原告于2013年6月4日支付了评估费1,970元。涉案车辆至2013年7月8日修理完毕,原告支付了修理费49,700元。律师

租车协议载明:“一、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6、承租人还车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或还车时使用公里数超过合同约定的数量,出租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以下费用的一项或几项:超时费、超公里费、延期还车租金及罚金。

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除非承租人要求且出租人同意合同延期或提前结束,承租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在规定的还车门店或服务站还车。……车辆仅限于承租人或出租人书面同意的人员,且持有中国有效驾驶证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人员驾驶,否则出租方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9、延期还车:若承租方需延期还车,则应在合同到期前通知出租方并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续延并支付延期还车租金;若未征得出租方同意则承租方应支付延期还车租金及租金30%的违约金。……1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承担车辆还回以前因交通违章、违法肇事等承租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罚款等全部责任;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全额赔偿。……”律师

原告按约将车辆交付给王T使用,王T应按约使用车辆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即2013年3月17日向原告返还车辆,如逾期未还,则应按合同约定的延期还车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租金。

现王T未按期还车,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未按期还车的逾期租金。原告主张王T承担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同年7月8日车辆维修完毕之日止的逾期租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原告自愿降低逾期租金标准,请求按照每日389元、共计110天的计算标准支付逾期租金,与法不悖。律师

王T违反合同约定,将涉案车辆交与没有驾驶证的滕L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涉案车辆损坏,因此,王T应按约全额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要求王T承担车辆评估费及维修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王T辩称维修费过高,部分维修项目不合理,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考虑到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并未超过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估的费用,因此,对王T的该辩称,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滕L对评估费及维修费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认为,本案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权的基础为车辆租赁合同,滕L非涉案合同当事人,因此,原告请求滕L承担连带责任不具有法律依据,对此诉请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王T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逾期租金42,790元;支付原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评估费1,970元、修理费49,700元。(2013)长民一(民)初字第7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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