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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员无过错的事故,保险公司也应当理赔

车辆在行使过程中碾轧到路上杂物,杂物弹出将他人打伤或者将财物损毁,事故中驾驶人员虽然没有过错,但机动车辆作为一种高速运动的工具,具有高危险性,若在行使过程中造成对他人的损害,即使驾驶人员没有过错,仍要承担责任,对他人的损害进行赔偿。律师

《民法通则》第106条的无过错原则规定:“虽当事人没有过错,但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驾驶人员不存在主观过错,但作为一起不可预见的事故在事实上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出于公平,驾驶人员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驾驶人员为其他单位或组织的雇员,将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新的交通法,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为法定强制保险(关于强制保险的概念查看本站相应文章)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所以非过错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当理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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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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