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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搬家车辆被扣,扣车人系案外人

L与Z返还原物纠纷一案,L诉称:Z打电话给L,要求L开车帮其搬家。L将车开到目的地后,车辆被案外人扣某。期间Z和L商量索要车辆钥匙和行驶证,L并未同意。律师

后经Z朋友C作担保,L才将车辆钥匙和行驶证交给Z。Z之后向L出具了一张80000元的借条,由C做担保。Z当时称借用2天时间就还车,但到期后并未归还车辆。

L多次催讨未果,故L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Z返还L所有的小型客车、并恢复原状。

Z辩称:Z与案外人C原来是同居关系。事发当天是C打电话要L搬场而不是Z,Z也根本不在事发现场。因为C的债务问题,L的车辆才会被放高利贷的人扣某。事情发生后的晚上,L来找C和Z,Z才出具了80000元的借条。因此,L应起诉C而非Z。律师

L系骊威牌小型轿车的所有人。在 宝山区某处,Z向L出具借条一张,约定Z向L借款8万元。

L对事件的经过表述如下:L经过C认识Z。Z致电L称要L开车到宝钢二村为其搬点东西,L开着车辆到宝钢二村为其装东西,装完后,Z称再到另一个地方装点东西,L同意并开车到了宝山区的一个棋牌室,并随Z和C一起上楼。

上楼后房间里面出来几个人,对L说:“你把车放在这,你可以走了”。L问何事,对方说:“你不要问,屋里在打人,你再不走就连你一起打”。这时Z问L要车钥匙和行驶证,L不同意。Z问L车价值多少,L说8万,Z就说打个8万元借条给L,C说其做担保。律师

后Z从L处拿走了车钥匙和行驶证并交给了棋牌室出来的几个人,并称借车两天后就还车,后车辆被棋牌室的人开走。Z对L的上述表述不予认可,称其不在事发现场,与L之间无借用车辆关系。双方就上述事实均未提供证据。

L表示事发后由于害怕没有及时报警,事后报警,警方以双方是民间借贷为由,不予立案。

公民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L称车辆系借给Z,对此Z予以否认,L也未提供证据来予以证明。

车辆最后由案外人实际控制而非Z,因此L要求Z归还车辆,于法无据,L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律师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L要求判令Z返还L所有的小型客车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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