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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借用给他人,车主的责任有哪些

【案情】周小姐和丈夫购置了一辆新车,对于老的机动车两人本想出售,但是二手车卖不出好价钱,在丈夫把车挂牌出售期间,有车辆租赁公司找到他们,要求把车辆借用给公司,由租赁公司再将车辆出租,每个月给予小周夫妇的租金是2500元。不久车辆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了解到家用轿车被出租后,拒绝理赔,因损失金额较大,又不能协商一致,受害人委托律师向小周夫妻和驾驶人、出租公司一起发送了律师函,称再不赔偿就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小周向我所律师咨询,自己是否有责任承担赔偿。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小周把家用轿车租赁给汽车租赁公司的,导致车辆的风险度增加,应该到交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之后和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合同,否则的话保险公司的确可以拒赔。

我们先考虑一下无偿借用车辆的情况,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应先由驾驶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有观点认为如果出借人无偿借用车辆,且不存在主观过错,又无法对车辆运营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应当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出借人有责任的时候,才承担赔偿责任:

1.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2.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的;

3.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比如借用人酒醉,服用嗜睡药物。

沈洁律师提示: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律师

在有偿借用下,借用费用可以是对车辆折旧的补偿,也可以说是一种租赁行为,将机动车辆合法出租、出借给他人时,车辆的承租人、借用人已成为机动车辆运行支配者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车辆的出租人称为租金利益的受益人,有利益必定要承担风险。

所以我们的观点是车辆借用给他人使用的,请谨慎。

附:历史变化,注意已经废止

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89号令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现已经废止,当时31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该法规公布后,类似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都会把车主作为连带被告,而法院也会把车主作为责任主体之一判决承担连带的补充赔偿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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