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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产品借用车辆,合作关系结束应返还

江苏照明公司诉A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照明公司诉称,江苏照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A原系朋友,A到江苏照明公司处,向江苏照明公司借用小轿车一辆,约定借用半年,可到期后,江苏照明公司多次催要,A拒不返还。要求判令A停止侵害,返还江苏照明公司小轿车一辆或返还同等价值的款项11万元;判令A支付使用该车辆违章罚款600元;判令A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律师

A辩称,A经原港务局同事H介绍与江苏照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Z相识,三人决定共同研制LED产品。在徐泾镇组建上海联合工作室,江苏照明公司Z负责提供工作室试验试制费用及工作室共同用车一辆。车辆由江苏照明公司派给工作室共同使用,并非借给A个人。江苏照明公司在交付车辆同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也交予A,足以证明以上事实。江苏照明公司曾聘请A为高级顾问2年,后发生矛盾,拖欠A顾问费,故车辆未予返还。现在车辆无人使用,寄放在上海某低压电器厂内,同意返还车辆,但江苏照明公司须支付车辆保管费1,000元;车辆违章罚款如果确实存在,同意支付罚款;江苏照明公司起诉没有依据,不同意支付律师费,应由其自行负担。律师

江淮牌小型轿车的机动车所有人为江苏照明公司。江苏照明公司与A合作研发LED产品,江苏照明公司法定代表人Z与A、案外人H作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关于“LED照明系统及其线性电源”的实用新型专利,该项目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江苏照明公司租赁徐泾镇明珠路诸陆西路第六间提供A作为LED工作室使用。江苏照明公司购买车辆提供给A作为LED工作室使用,江苏照明公司将车辆的登记证书交予A,现车辆及登记证书均由A保管。车辆在因三次违章被处以罚款600元。律师

为房屋租赁纠纷,徐泾镇明珠路诸陆西路第六间房屋的户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照明公司支付房租、水费、电费、电话费。A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该案诉讼中,江苏照明公司自认其与A之间曾有合作关系,因此共同租用房屋供A使用,但双方合作关系终止。A则表示合作关系尚未终止。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江苏照明公司支付租金,支付该房屋使用中已发生的水费、电费、电话费。律师

双方合作研发LED产品,江苏照明公司购买车辆提供LED联合研究工作室使用,双方间形成合作关系。江苏照明公司虽对合作一节予以否认,但在青浦法院的诉讼中江苏照明公司自认与A有合作关系,况且根据A提供的大量照片、专利申请及三名证人证言,可以形成证据链,具有较大证明力,足以证明双方合作的事实。A相关辩称意见具有事实依据。现双方均认可合作关系已经终止,车辆理应返还车辆所有人。关于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尚有未了结事宜,双方可通过自行协商或另案诉讼解决,并非本案审理范围。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违章罚款单,应由车辆实际使用人支付,A同意支付600元,可予准许。江苏照明公司主张律师费5,0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A十日内返还江苏照明公司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A十日内支付江苏照明公司车辆违章罚款600元;驳回江苏照明公司其余诉讼请求。(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3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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