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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商务车抵赌债,车主诉请占有人归还

公司诉Z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公司诉称:公司从法定代表人L处借得灰色别克商务车,供公司长期免费使用。Z向公司借用该车辆并承诺当天归还,不料Z一直未还。公司报案后方知,Z因赌博将公司车辆擅自抵押作为赌债。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Z立即返还公司别克商务车。律师

Z辩称,同意归还车辆,Z借用车辆时虽车辆由公司控制使用,但L是车主,Z系征得其同意后无偿借用,并未约定归还期限,即便归还也应当归还给L。车辆现在案外人处,Z需找到案外人索回车辆后方能归还公司。

Z自公司处借得别克商务车一辆后,至今未还。

公司法定代表人L购得本案车辆。同年,L与公司签订车辆借用协议,约定车辆自购车之日起借给公司长期免费使用。Z在青浦区徐泾镇派出所所作询问笔录中述称,因其在外欠有J赌债,本欲将车辆抵押给J,后又经介绍,将车辆抵押给一个姓丁的人。J在青浦区徐泾镇派出所所作询问笔录中述称,Z欠其34万元赌债,并出具欠条,后又以12万元作价将车辆抵押给一个叫“丁跃雄”(同音)的老板。交警总队机动支队出具违法行为告知单一份,载明本案车辆在山东省京沪济南段有超速违法行为。律师

双方一致确认,Z自公司处借得车辆时,车辆一直由公司控制,用于公司经营所需。

Z表示其因服刑,现在无法立即归还车辆,需要时间向案外人追索车辆,经向公司告知执行风险,公司仍表示,即便因Z无法立即归还车辆而导致无法执行,其在本案中仅要求Z归还车辆,自愿承担该主张无法执行的风险,或再另案起诉要求Z损害赔偿。

对于车辆现值,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律师

L述称,其将本案车辆出借给公司使用,Z自公司处取走车辆的时候,车辆系由公司控制;其同意公司的诉请,无论Z能否实际履行,其仅要求Z归还车辆,在本案中不主张无法归还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其不向Z主张车辆归还,是因为车辆由其交由公司使用,且Z系在公司控制车辆时将车辆借走,公司有权向Z追索车辆,车辆现在价值在12万元左右。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的陈述及Z的询问笔录,双方之间的借用车辆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现Z在借用公司车辆后至今未能归还,显属不当,故Z应将车辆及时归还公司。现Z辩称,其系经得L同意借用车辆,其归还车辆应归还给L。律师

但根据公司提供的借用协议及L的陈述,公司系根据合同取得对车辆的占有,作为占有权人,其有权请求Z返还原物,且Z自述其借用车辆时车辆系由公司控制,故对其的主张难以认可。

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Z应十日内返还公司别克商务车一辆。(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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