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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兑付后仅履行部分付款义务构成违约

信用证纠纷一案,民生银行诉称:与银展公司签订《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和《贸易融资主协议》,约定银展公司在本授信约定的有效期内可向民生银行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1500万元 。律师

银展公司保证金帐户和存款帐户不足以支付到期汇票,民生银行垫付票款后有权将垫付票款转为银展公司的逾期贷款,并有权自垫款发生之日起至银展公司完全清偿之日止,对垫付的票款按每日0.05%的利率收取罚息,如果银展公司未按约偿还任何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的,民生银行有权自该笔融资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清偿全部融资本息止,逾期利率为本协议项下各业务文件所约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50%确定,民生银行为行使追索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等,有权要求银展公司支付。

同日,周G与民生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本合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该合同项下全部业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主合同,周G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260万元,抵押物为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横港路155弄68号商品住宅(评估价值283万元)。律师

同日,詹L与民生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本合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该合同项下全部业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主合同,詹L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260万元,抵押物为某室公寓(评估价值265万元),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詹L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同日,民生银行与周G、肖J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合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该合同项下全部业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主合同,周G、肖J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5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计入周G、肖J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根据民生银行与周G的申请,出具编号为某20111702***6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载明房地产抵押权人为民生银行、房地产权利人为周G、房地产坐落于全幢、债权数额260万元。律师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根据民生银行与詹L的申请,出具编号为某20111103***5号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载明房地产抵押权人为民生银行、房地产权利人为詹L、房地产坐落于某室、最高债权限额260万元、债权发生期间2011年8月29日至2012年8月29日。

民生银行根据银展公司的申请,开具了编号为2301DLC120***3的以上海秉达经贸有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00万元、付款期限为180天、到期日为2013年2月22日的信用证。该信用证付款期限届满后,民生银行进行了兑付。之后,银展公司归还1200万元(包括保证金200万元)。

截止2013年6月24日,银展公司尚欠民生银行本金5,101,144.27元,利息、罚息为144,143.77元。此外,民生银行为本案诉讼聘请了律师,所产生的律师费为26万元。因银展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而周G、肖J、詹L亦未能履行相应的保证和抵押担保义务。

民生银行与银展公司签订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贸易融资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民生银行按约履行开具信用证并兑现义务后,银展公司理应按约返还上述信用证垫付款,但其仅履行部分付款义务,显已构成违约,故民生银行有权向银展公司主张本金及约定的利息、罚息和律师费用。律师

周G、肖J为银展公司的上述付款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故应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G、詹L为银展公司的上述付款各自提供了某层和某室为抵押物,并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鉴于银展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故民生银行有权要求在涉案相关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现抵押权。詹L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应当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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