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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是指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口商。开证行以自身名义开备用信用证。律师

2、受益人(Beneficiary),即出口商。如果信用证允许转让,则受益人可以是中间商。受益人的表达方式有:Exporter(出口商)、Shipper(发货人)、Drawer(出票人)及Addressee(抬头人)等。

3、开证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一般为开证申请人的账户行。

4、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一般为出口地银行,通常是开证行的分行或代理行。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指购买或贴现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交的汇票及/或所附单据的银行。议付行议付后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6、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一般即开证行本身,业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代付行)。

7、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就信用证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保兑行无权向出口商追索票据。

8、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即信用证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

9、承兑行(Accepting Bank)。在远期信用证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的第三家银行,一般是国际金融中心著名的银行。律师

信用证最主要的是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及保兑行四者。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和撤销都必须经过这四者同意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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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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