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

问:信用证的货描是这样的:COUNTRY OF ORIGIN: CHINA CIF INCHEN 20MT OF …… TOTAL AMOUNT USD29,000.00 请问:在所有的单据中都要这么写吗?比如说在提单,保单上也要显示CIF INCHEN和TO.TAL AMOUT USD29,000.00吗?如果说从单证一致来讲应该照抄,但是必须这样吗?律师

答:1.提单、保单中一般只填写商品大类名称/统称,总价之类的没有必要列明。

答:2.发票上的货物描述应当和信用证要求严格一致,其他单据可以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矛盾或风马牛不相及。

答:3.所谓单证一致是指单证不可冲突。提单、箱单不显示货价和价格条款;保单按信用证货名,一般信用证金额X110%。

答:4.我认为可以至显示品名而不必将所有内容完全照抄下来。

答:5.如果可以的话,当然照写是对你有好处的。但是船公司为逃避将来货损的责任,也许不会在提单上显示货物总价。律师

扩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相符。其它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