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证机关、地点及证书名称;检验证明书的出证地点应在货物装船港,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
2、发货人名称及地址;
3、收货人名称及地址;律师
4、品名、报检数量/重量、包装种类及数量、到达口岸、运输工具、唛头;
5、检验结果,检验结果是是交接货物或索赔、理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证明文件;
6、签证日期,检验证明书的出具日期应不迟于提单日期,最好在提单日之前一两天或至少与提单日期相同。信用证如规定在装船时出证(Issued at Time of Shipment),则检验证明书的签发日期原则上应与提单日期相同,一般不得提单日期相差超过3天。
7、签字或盖章:有的国家则要求出具的检验证明书一定要经手签,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盖章而无签字的检验证明书则被视作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