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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各方中谁有保证付款的义务

问:本单信用证涉及议付行、开证行和付款行三个不同的银行。我在议付时单据有不符点,议付行将单据转给了开证行。开证行在与用户确认后向议付行发出通知,表明用户已确认接受单据。但现在两个星期过去了,我公司还没有收到结汇款。律师

1.现在这种情况下,谁有保证付款的义务呢?我们曾联系过议付行,议付行说管不了这事。现在我们怎么办才能收回贷款呢?

2.如果单据没有不符点的话,议付行是否应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垫付?

答:a.1.立即联系客户,请客户尽快付款赎单。

2.国内的议付行通常不会垫款,而是等收到国外的汇款后再支付给受益人。因此,国内的议付行的这种做法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议付。

b.既然开证行已向议付行确认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就有确认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就有保证付款的责任。律师

扩展:信用证是具有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在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没有不符点或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点付款的情况下,开证行是有保证付款的义务的,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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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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