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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能否要求法院扣押自己的船舶

如何理解扣船的申请人,扣押船舶的申请人可以是和案件有关的,但在特殊案件中比如船舶所有权人将船只出租给他人,承租人一直欠付租金,如果船舶离港,船舶所有权人可能无法控制船舶,为承租人控制,船东自己可否申请扣押自己的船舶?

船东申请扣押自己具有所有权的船舶,由于租船合同还没有到期,也没有为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故而船东只能要求支付租金,交付船只应当是在合同解除后,合同履行期间不能扣押船只。

第二种观点认为,租船合同没有届满,该合同也没有经法院判决解除。但由于租赁人的违约,出租方已经行使合同解除权,故而有权要求回收出租物。由于出租的货轮在承租人的控制之下,如果允许船舶离港,将给出租人带来不可预见的风险,扣押船舶可以实现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后对船舶的实际控制权,可以扣押船舶,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债权的实现,比如法院判决申请人胜诉后便于执行。扣押船舶是取得对债的履行的担保,扣船后被申请人有两种途径解除对船舶的扣押:

第一种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足以履行或者负担债务,对申请人来说取得了担保后,扣押的船舶可以放行,即解除对船舶的扣押;

第二种是被申请人无力或者不愿意提供担保,一旦判决被申请人承担债务,那么被扣押船舶作为被执行的标的,用于拍卖来履行债务。显然这条货轮是申请人自己的,如果将来进入执行程序,不可能拍卖自己的船舶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引起谬论,故而船东申请扣押自己出租给他人的船舶,显然是不可行的。

申请人即船东的目的是让承租人支付租金,解除租赁合同,取回出租的船舶,针对在承租人控制下的船舶,可以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被申请人交还船舶。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其对象限于行为,性质也是一种海事行为保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如责令货物的承运人签发提单、如禁止船东撤船、开航或出租。

如果为了保障租金能够执行到位,可以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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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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