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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要求回运货物,承运人能否拒绝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港后,由于季节变化、贸易政策变化、货物国际售价的变化、进口商付款能力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弃货的情况常有发生。收不到货款的托运人没有能力到境外的目的港再次销售货物,只能要求原承运人将货物运回,另行支付运费。

当然有运费可以赚取承运人往往也是愿意承运的,不过有的时候承运人碍于航线、航程和目的港的规定等原因不愿意将货物回运。原承运人拒绝回运货物的,货物滞留在目的港海关,时间一长产生货损,更长的时间过去后,各国的海关会进行拍卖或者处理,引起托运人的损失。托运人因而向承运人进行索赔,双方发生争议。

所谓的回运货物合同是货物已经运抵了目的港,没有交付给提货人,由于各国海关的不同,不一定要进入海关监管,这时候托运人提出回运货物的,属于本人探讨的范畴。

那么托运人能否要求承运人运回货物呢?海上运输合同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合同,比如承运人解除运输合同的限制: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具有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权利,承运人解除合同的时间限制是在装货港开航前,如果载货的船舶一旦起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就不能解除。这种限制对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那么能否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要求承运人承担回运义务呢?

海商法对涉案运输合同项下涉及的货物返还即货物回运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如果特殊法没有规定,就要适用普通法的规定,《合同法》一部适合各类合同的普通法,他的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回运货物。

不过回运合同是一个新的运输合同还是运输过程中对合同的变更,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新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该合同项下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上,关于装货港、目的港、航次、签发时间,甚至船名、托运人、收货人等等记载都与原运输合同项下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上的记载不同。既然是一个新的运输合同,那么托运人要求回运货物的请求是否是为订立新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发出的要约?还是原运输合同带给承运人的义务,如果是新的要约,双方没有达成新的回运协议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承运人可以拒绝承运,比如承运人和托运人就返程的运费无法达成一致,就运费预付还是运费到付无法达成一致。

如果是新的运输合同,此时承运人货物已经装满,或者航线已经改变,甚至离岗后再也不走返程航线,或者双方就运费数额和支付方式无法达成一致的,原托运人能否追究承运人的责任?实践中尚有争议,沈洁律师认为在法律没有规定承运人必须为托运人运回货物的规定下,基于新的运输合同要约,承运人可以拒绝承运。承运人拒绝承运也是有一定道理的,第一,托运人可以寻找其他承运人回运合同;第二,货物已经进入海关,可能进入海关监管,承运人需要办理回运的出关手续了;第三,在无船承运人出具的提单下,作为拼箱货物运输的物品,再次装箱,货物到港后在装运,货物的损坏可能较大,承运人要承担风险;第四,承运人还需要承担出关和进关的手续;第五,如果是无船承运人承运的,他是否还能够基于同样的航线将货物运回。

另外沈洁律师认为《合同法》是一部普通法,他更多考虑的是国内货物运输,不存在海关监管和海上运输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新的运输合同是否达成来衡量托运人的回运权利,而并非一概以《合同法》第308条自然赋予其该项权利来机械的认定,故而我们认为托运人与承运人托运人要求追究承运人没有回运货物的责任,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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