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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野生河豚鱼干侵犯舌尖上的安全

河豚又称河鲀,别名为艇巴、腊头等,河豚由于其肉味鲜美很受欢迎,河豚的肉中并不含有毒素,但是卵巢含有剧毒,其次是肝脏、肾脏、眼睛和血液,如果厨师处置不当,食客吃后,会发送中毒甚至丧命。

河豚毒素TTX就是导致中毒甚至丧命的物质,《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应剔出集中妥善处理,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加工食用的应在有条件的地方集中加工,在加工处理前必须先去除内脏、皮、头等含毒部位,洗净血污,经盐腌晒干后安全无毒方可出售,其加工废弃物应妥善销毁。”

丁先生有一次受邀去江苏,在朋友的招待下,在一家饭店内食用了河豚,他觉得味道非常鲜美,之后回味也经常想再吃一次。不过在上海的饭店都没有销售河豚鱼的,菜市场也没有卖的,这让丁先生念念不忘。为了能让自己的丈夫尝尝鲜,他的妻子就到处托人询问。

过了不久,就有人告诉他的妻子,为了让丈夫再次平常美味,其妻子就出了重金买到了河豚鱼干,包装上显示这是野生的河豚鱼干。让她没想到的是野生河豚鱼其实是有毒性的。当时丁先生在上班还没有回家,上学回来的儿子看到快递送来的河豚鱼干,就打开吃了一些,没多久,就出现了呕吐、腹泻的的不适症状,送医后被证实是河豚鱼毒素中毒。律师

丁先生妻子购买的野生河豚鱼干,是用塑料袋包装的,包装上并没有任何标注,比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只印刷了“烤野生河豚鱼干”几个字。听了丁先生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这些野生河豚鱼干并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野生河豚鱼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将野生河豚鱼作为食品销售,或作为食品原料加工成河豚鱼干等食品进行销售。卖给丁太太的商家违反了法律规定,这些河豚鱼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具有危害。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由于售卖的野生河豚鱼给丁先生的孩子造成了危害,除了退还购买的货款之外,还应承担货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如果赔偿还不够孩子的医药费的,可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按实际损失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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