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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促销赠品致消费者受损失是否担责

春节期间,消费者郝先生在一家商场购买家电等产品时,正逢节日促销,他购买的电视机、空调等物品总价超过了一万元,商家给了他五百元的购物券。之后,郝先生觉得挺划算,就用这些购物券购买了一只高压锅,送给丈母娘使用。在过节期间,众人都在丈母娘邬老太家吃饭,邬老太就用高压锅给全家人做炖排骨。律师

正当大家闻着排骨的香味,谗言欲滴时,突然听到厨房间发出“砰”的一声巨响。大家进入厨房一看,原来是高压锅炸了,还将厨房间的铝合金屋顶炸出了一个瘪坑。幸亏高压锅爆炸的时候,邬老太正到客厅和女儿、外孙聊天,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本来,郝先生送丈母娘高压锅是出于好意,现在都变成了一件闹剧,不仅把厨房间弄脏,炖排骨也吃不成了,还造成了丈母娘家的厨房间屋顶炸出瘪坑,派人修理要花好几千块钱。郝先生觉得得不偿失,他找到商场要求赔偿所有的损失,但是商场称这是用礼券购买的高压锅,并不属于正常的商品,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本着商场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商场可以另外再送郝先生500元购物券。

丈母娘在使用高压锅的时候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岳父母家中的厨房被炸毁,所幸人身没有受到伤害。这次的高压锅爆炸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有一万多元。在朋友的介绍下,郝先生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高压锅爆炸的有关事项。对此,沈洁律师认为高压锅爆炸是因其承受最大压力值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拿着奖券购买高压锅的郝先生要求家电商场赔偿损失,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商场却不肯赔偿,理由是高压压锅是用奖券购买的,属于赠品,并不是商品。

显然,商场赔偿这点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随着企业间的日益竞争激烈,许多商家为了进行商品的销售,往往采用一些优惠活动,比如附赠销售的方式吸引消费者。一旦附赠的商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商场又用赠品没有用于销售,不属于产品进行抗辩。经营者的赠品往往是消费者通过购买获得的,经营者将某些商品作为赠品时,并不能掩盖其经营的意思,从事销售行为的目的。

很多的商场为了能够让消费者购买店里的商品,都会采取以赠品销售的方式来博取消费者的眼球,这种行为是一种商业赠与行为,买方必须先行购买卖方商品,并且在支付对等的价格后,才能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附赠行为与销售行为本身是密不可分的,是一种有偿买卖的法律关系。按照《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在本案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赠送高压锅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害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赠品作为其实质是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商家的赠品也是商品,赠品质量不合格,责任当然不能免,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才能获得礼券,用于购买赠品。故而这个高压锅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商场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在本案中,商场既存在违约行为,也存在侵权行为,法律上称为“加害给付”。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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