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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虫草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退一赔十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金先生通过阿里巴巴网络购物平台在酒类经营部的网店购买了名称为“十年陈酿珍品雪贡虫草酒白酒浓香型52度500ml白酒批发”的商品6瓶,每盒原始标价为1,280元,通过一定的优惠后,金先生实际支付货品总价6,600元。购买当日,酒类经营部通过快递从四川省成都市发货。金先生在上海市黄浦区收货签收。律师

涉案虫草酒的标签载明: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配料表:浓香型白酒、纯天然野生虫草;批准文号:川卫食准字(2006)第025号;。酒类经营部在庭审中确认涉案虫草酒中添加的是冬虫夏草。

酒类经营部销售的虫草酒是2008年7月生产的,卫生部在2009年6月出具相关规定,即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酒类经营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酒类经营部认为酒类中添加虫草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其销售的虫草酒有酒类生产和食品生产的批准文号,作为销售者已尽到了审查义务。律师

冬虫夏草作为药品,国家相关部门从1987年制定的规章制度至止前的食品安全法都一直禁止将其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材料,涉案虫草酒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中却添加了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冬虫夏草,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酒类经营部无视法律规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均明确规定,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律师

酒类经营部销售的涉案虫草酒属于普通食品,但配料中却添加了不允许用于普通食品的冬虫夏。卫生部于2002年印发了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通知,并列出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目录,其中并不包括冬虫夏草,说明冬虫夏草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的“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而2009年出台的相关规定中更是明确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涉案商品虫草酒的生产日期为2008年7月,批准文号为川卫食准字(2006)第025号,属于普通食品,在普通食品中添加不允许用于普通食品的冬虫夏草,显然该商品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酒类经营部关于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律师

酒类经营部退还金先生货款6,600元;酒类经营部向金先生支付赔偿款66,000元。酒类经营部作为酒类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向消费者出售了虫草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作为酒类商品的经销商,应当了解并熟知涉及酒类商品的法律法规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十多年之久后,仍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出售给消费者,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责任。(2019)沪03民终171号(2019)沪7101民初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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