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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过期食品原料约定免责条款,真的能免责吗

青艺公司向赵某经营的食品公司出售一批过期的食品原料(油脂),为了避免“揽祸上身”,青艺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因为价格便宜,赵的食品公司不得检验,如果使用食品原料导致生产的产品不合格或者有食品安全问题的,和青艺公司无关,概不退费。由于采购价格较为便宜,赵氏食品公司就没有介意,也没有对食品的原料进行检验。这批食品生产后进入市场,还没有销售就被食品公司的前员工举报,工商部门查封了这批货物,对赵氏公司罚款12万元。该公司向青艺公司主张赔偿,要求退回剩下的食品原料,以及返还所有的货款并且赔偿罚款。

本案涉及的是免责条款能否免责的效力问题,青艺公司明知食品原料已经过期,有可能变质,使用后有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伤害,仍把过期食品出售给赵某经营的食品公司,能否免除合同责任的问题。食品公司主张的是两个方面的权利:第一,要求退货,即要求退还货款;第二,要求承担12万元的罚款。

买卖双方明知这批食品原料是用于生产食品,原料本身已经过期,应当销毁或者作其他合法用途,比如将油脂用于工业制皂或者其他可以使用的领域。明知不能用于使用中,食品公司仍然购买,而原料提供商明知对方用于执照食品,仍出售,双方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也侵害了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故而这批货物的买卖行为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是个无效合同。按无效合同的一般规定是恢复原状,在买卖合同中可以退还的,一方退还货物,另外一方退还货款,不能退还的,比如已经使用,折价赔偿等,不过这个合同的处理还要受到行政处罚。予以没收过期原料,并且给予相关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至于12万的罚款,是工商部门对食品公司向消费者消费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应当由食品公司承担,不过青艺公司向食品公司出售过期原料,也应当受到处罚,不过此处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公司的处罚是不同的,这两家公司应当各自承担各自的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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