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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同学玩闹,摔伤膝盖共担责任

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G与J、K之子H原系同学关系,事发时均就读学校G找到H并与其在教室内嬉闹,期间H对G施以背负动作,但因未能支撑G体重导致自身摔倒并带倒了G,致G倒地后右膝外伤,后经诊断为右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损伤,行右膝关节镜下右膝后交叉韧带+前交叉韧带重建术。G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HJ、K及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次双方嬉闹行为系由G主动开始、H实施背负动作时双方嬉闹行为并未明确终止等案件事实,认定J、K作为H监护人应就G相应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比例,学校不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责任的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J、K赔偿G医疗费用18,702.15元、医疗器具费2,400元、交通费1,3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伤残赔偿金95,42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6,960元、鉴定费2,000元、休学一年的间接损失10,000元,合计145,683.15元的50%计72,841.60元及律师费5,000元,共计77,841.60元。上海律师

G入住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全麻下行右膝ACL、PCL重建术后右膝关节内固定取出术。本案中G主张包括上述住院医疗费用在内的前案未处理医疗费用(包括外购药品及自行网购的氨基葡萄糖),票据金额中G自行支付部分为3,770.78元。另G进行残疾评定,支出鉴定费用31.50元。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经本院委托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G右膝关节内固定取出术,酌情给予休息期30日,营养期15日,护理期15日。为此鉴定,G支付鉴定费900元。

G提供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包括尾箱及附件)的票据7,800元,主张其因涉案事件造成残疾为此购买了该车辆。上海律师

G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人赔偿G医疗费3,675.40元、鉴定费933.50元、交通费517元、辅助器具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7,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营养费675元、护理费1,500元、因休学一年造成延缓就业的损失20,000元,合计35,325.90元。事发时,H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J、K作为H父母,应就G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H、J、K辩称,本次纠纷责任比例应根据前案判决认定,三H同意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对于G本案主张的损失,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认可。关于辅助器具费,不予认可,但愿意按照一般轮椅价格2,000元,按责赔付1,000元。对于因休学一年造成的损失,在前案中已进行过处理,系重复赔偿项目,对此不予认可。上海律师

本案所涉校园伤害事件,业经生效判决予以处理,故本案中应遵循前案判决所认定的责任归属,G主张要求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中三人同意共同承担责任,与法不悖,三人应按责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案G主张的具体损失,医疗费用、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H方予以认可,可予以认定。鉴定费用,凭据确认为931.50元。G主张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支出,非其因伤残而需发生的必要、合理损失,难以支持,现H方酌情认可2,000元,可予准许。G主张的因休学一年造成延缓就业的损失,因在前案中已酌情对该类损失予以判决认定,故本案中G再行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上海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规定,判决如下:H、J、K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赔偿G医疗费用3,675.40元、鉴定费931.50元、交通费517元、辅助器具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营养费675元、护理费1,500元,合计9,523.90元的50%计4,761.95元。(2017)沪0104民初16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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