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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哪些角度可以质疑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结果

在交通事故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在工伤中发生工伤事故,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在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中发生事故的,都需要进行人身损害后果司法鉴定。只有确定了伤残等级和三期,才有了索赔的依据。

最近听客户称其之前委托了一位律师代理一起交通事故的案卷,律师收到了对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报告,他和当事人称“这是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不能推翻。”这份报告就这样安静地躺在信封里没有被打开。对于鉴定结论当事人表示有异议,称:“想不到伤情那么严重。”

根据他的描述沈洁律师认为伤情确是没有构成9级伤残,对此我仔细阅读了鉴定报告,发现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骨折结论和我们自己调取的第一家医院初诊病史记载的骨裂有所不同,骨裂属于轻微程度的骨折,按常理不会存在9级骨折这样的严重后果。故而我们申请了再次鉴定,鉴定结论为构成10级伤残。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是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有权威性,法院往往也是以鉴定结果作为赔偿的依据,人身损害的伤情鉴定是非常专业的领域,对于大多数并非医学专业出生的当事人或者律师来说,要推翻鉴定结果并不容易。结合我们自己的办案经验,沈洁律师认为鉴定结果并不是那么有“威信”,有时候也有一定的瑕疵,甚至错误。

首先可以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主要从几个方面来看:第一鉴定的机构、鉴定人、鉴定委员会是否具有鉴定资格,这种情况一般针对鉴定结果是外省市的鉴定机构出具,由当事人自行委托的情况下,作为对方的代理人,我们经常会考虑这个因素。

第二,鉴定结论所依据的病史记录、医院检验报告、出院小结、诊断结论等文件,和鉴定报告中的说法是否一致,如果两者是不同甚至是相悖的,应当要引起注意。有可能有的鉴定人员在利益的驱动下,利用专业知识做了不实的鉴定结论。鉴定报告中有简单案情,检材、检验记录和方法、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几个部分,其中剪材和检验记录是客观依据,分析说明是推断结论的依据,如果多看一些鉴定报告,对人身损害大致结论,律师也会有一定的初步结论,把自己的初步结论和鉴定结果向比较,如果相去甚远的,要注意其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如果找到错误之处的,必须申请重新鉴定。

第三,审查鉴定报告和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这里并不是让大家对程序进行挑刺,而是对于鉴定书的表面形式进行审核。比如鉴定人是否署名、鉴定日期是否正确等。

总之不要盲信鉴定报告,也不要无端怀疑鉴定报告的正确性,沈洁律师认为当一个律师收到鉴定报告,想当然认为鉴定结论是正确的,那才是不正确的代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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