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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公司提前恢复供水,用户家中水淹

案例:物业公司收到自来水公司的通知,要在附近排设新的管道,需要停水一整天,于是物业公司就在小区的楼道内张贴了停水通知,停水通知上面说:因设置新管道,从上午八点到下午六点停水,请居民注意贮水备用。租住在三楼的温女士早上起来想烧开水,打开水龙头却没有看到有水,她出门查看才看到停水通知。但是温女士却没有把家里的水龙头关上,之后她就上班去了。律师

下午三点左右,自来水公司改装管道的工作提前完成,就恢复了供水,而此时,温女士还在上班,家中并无他人,自来水哗哗流。而温女士家中的水壶还放在水池中,堵塞了下水道,水放满后外溢并渗流到楼下住户家中,导致楼下住户家中的装潢和电器被损坏,经过评算,大约损失了两万多元,而温女士家中,地板全湿,用去维修费用三千元。

楼下邻居向温女士索赔,并且称如果温女士拒绝赔偿,他们就去法院诉讼。经物业几次组织调解,温女士同意赔偿两万元,楼下邻居放弃其他索赔并将索赔权交给温女士。所有损失由温女士向自来水公司索赔,但自来水公司认为自己修理自来水,和温女士没什么关系,拒绝赔偿,也拒绝任何谈判。律师

气坏了的温女士和自来水公司的接待人员大吵了一架,但赔偿问题还是没有能够落实。温女士认为停水通知确定的时间是早上八点到下午六点,自己是五点下班,一般五点四十左右就能到家,如果自来水公司到时候放水,自己在家中一定能避免这些损失。自来水公司认为无论是提前供水或者延迟供水,温女士家的损失和邻居家的损失都和自己没有什么关系,水龙头不关是导致漏水的根本原因。停水通知并不是合同,提前恢复供水并非违约。

自来水公司为安装施工之需要,通知了物业,由物业公司发出《停水通知》,通知是一方当事人之意思表示,无需他人的回应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停水通知》的行为应为单独法律行为,而温女士称自来水公司变更了停水时间,所谓的合同变更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自来水公司的《停水通知》并不是一个合同,双方也无需根据合同变更的约定,自来水公司当然无需承担因合同变更产生的新义务。律师

自来水公司在停水期间,当事人需要仍受停水带来的生产、生活的不便,要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用户注意安全用水的责任不因此免除胡总和减轻。在维修施工完成后,自来水公司应当及时恢复供水,《合同法》对停水后如何恢复供水没有任何规定,但《城市供水条例》第22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来水公司的停水造成了用户的生活不便,为供水合同履行之特殊状态,应尽早结束。

提前恢复供水是为了公众利益,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二楼的渗水是由于三楼的温女士没有将水龙头关上,并且安放的水壶堵塞了下水口,这才造成了损失。恢复供水和财产损失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承担责任。没有及时关闭水龙头有过错,和二楼邻居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故而只能由温女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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