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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人钱财投给了传销组织,说不清去向需赔偿

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杨Y称在案外人Z家中遇到钱C。钱C极力推荐通过其公司内部渠道发售的理财产品,每单价格30万元。

2012年1月30日,杨Y经钱C及Z的推荐拟购买每单价格30万元的理财产品,为此向钱C汇款21万元。杨Y向Z汇款9万元,委托Z转交给钱C以归还钱C垫付的9万元。Z于当日将该笔款项以转账方式交付给钱C。

后杨Y对投资情况产生怀疑,向钱C提出退款。钱C于同年7月委托Z以转账方式向杨Y退还10万元,并于同年9月21日再以转账方式向杨Y退还10万元。杨Y向钱C出具收条,确认收到上述两笔合计20万元的退款。在此过程中,杨Y未收到任何投资回报。

杨Y、钱C、Z及数位案外人就涉案纠纷当面交涉。杨Y认为钱C的所谓投资产品纯属子虚乌有,且资金去向不清,账目混乱。钱C陆续退回20万元,尚有10万元未归还。

当日面谈中,杨Y还提出钱C给其观看的网站可能是假的,并质疑钱款流向,要求钱C进行说明。对于杨Y的投资款,Z表示“小杨有个9万打到我这里,我拿出单子看,我马上打给了小钱”。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张H与陈B商定以逐级返利的传销方式推销虚构的ABCD公司农产品投资合约,后期又销售该公司的股指合约。

通过“abcdu.com”网站,销售农产品合约、股指合约等发展直接下线人员,再由直接下线人员逐级发展各自的下线人员扩展传销团队。在网站上的注册用户可以投资所谓的农产品合约并为下线注册、拿提成。

该传销组织共发展47层级、6万余个注册用户购买该网站的各类合约产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经对电子数据恢复,提取了“abcdu.com”网站注册登记内容截图、照片,统计下线账户姓名、银行账户信息、本金提现金额等信息。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判决上述五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钱C提出其收取杨Y款项后均根据杨Y要求投资于美国ABCD农产品项目,“abcdu.com”网站账户信息可以查询到原、钱C等人实名注册的姓名、身份证号码、ID号码、投资金额等信息。为查明本案款项是否用于传销活动,钱C申请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调取本案相关人员在“abcdu.com”网站的投资信息。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查询张H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中电子物证检验报告中的《投资人员总表》,筛选出上述人员投资信息。该表格列明钱C多次以不同用户名参与投资并取得返利,未查询到杨Y参与投资的信息。根据该表格显示信息,钱C先后6次在“abcdu.com”网站投资合计82,500元,并陆续获得返利74,599元。

钱C辩称杨Y仅向钱C支付21万元,而非30万元。Z也参与了投资故其与钱C之间有大量款项往来,Z向钱C转账交付的9万元系其投资款,与杨Y无关。Z曾就其与钱C之间的纠纷诉至法院,并将该9万元纳入其诉讼请求范围,后其撤回起诉。

其次,本案双方是因传销引发的委托投资纠纷,请求法院驳回杨Y起诉。杨Y在投资前即知晓投资项目是“美国ABCD农业项目”。钱C收取杨Y的投资款后,将款项支付给上家,兑换为等额的电子币后,以电子币的形式在网站上操作下单。

下单后杨Y收到确认短信,其投资信息也均可登陆“ABCD财富网”(网站域名www.abcdu.com)查询。钱C本人也是受害者,投资金额高达数百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投资人员总表》中亦包括钱C及其上线的投资记录,至于未查询到杨Y的记录系因其参与投资较晚而该表格统计的时间区间不明。

再次,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所做出的法律行为相应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本案中,钱C已根据杨Y的委托代其进行网上报单,杨Y的手机也曾收到报单成功的确认短信,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杨Y自行承担。即便法院认定杨Y未参与传销,则钱C及其上线系诈骗行为,应将该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杨Y委托钱C代为购买理财产品、双方就此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均无异议,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杨Y向钱C交付的投资款金额?2、杨Y的投资款是否用于“abcdu.com”网站的传销活动?3、钱C是否应向杨Y返还其余投资款?

关于争议焦点一,杨Y另主张通过Z转交给钱C9万元以归还钱C的垫付款。杨Y提供了其向Z转账以及同日Z向钱C转账的凭证。Z确认该9万元系代杨Y交付的投资款,与其本人与钱C之间的经济往来无涉。双方均确认拟购买的理财产品每单30万元,杨Y有及时向钱C补足差额的必要。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及结果,并转交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对其上述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根据在案事实,钱C及Z曾向杨Y推荐“ABCD农产品项目”。杨Y在观看宣传资料并得知钱C投资收益良好的情况下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而非明知其系传销活动而参与其中。在杨Y向钱C交付投资款以后,钱C辩称将该款项在“abcdu.com”网站上以杨Y名义报单,并以电子币形式等额显示投资金额,实际的投资款则通过线下交易的方式支付给其传销上线等人。

在杨Y对实际投资情况予以否认的情况下,《投资人员总表》其中虽证实钱C参与了该传销活动,但并无杨Y的投资记录。至于线下款项的流转,钱C辩称向T所汇付的款项在时间、金额方面均与杨Y的投资款缺乏对应性。钱C及T均参与该传销活动,且钱C自述其亦参与了其他传销活动,故对于两人之间款项往来与杨Y投资款之间的关联性无法确认。

此外,钱C称其在“ABCD业项目”投资数百万元且损失惨重,但该陈述与本院调取证据中显示的投资金额及收益情况亦不相符。基于此,钱C就其辩称的已将杨Y交付的款项投资于传销网站“abcdu.com”,并将实际钱款交付给其传销上线并未完成其举证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三,杨Y在向钱C提出退还投资款,此系解除委托合同的意思表示。钱C亦退还了其中的20万元,因其未能说明并举证证明款项用途及资金流向,故在双方已终止委托关系的情况下仍应就杨Y交付的其余10万元负有返还义务。基于此,本院对杨Y要求钱C返还1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2013)长民一(民)初字第4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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