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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让老人骑的自行车,在涵洞下摔伤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K骑电动自行车沿着济阳路去往浦星公路,当其进入济阳路跨线桥下涵洞后靠桥下道路左侧行驶,在其往道路右侧行驶的过程中,一位年纪较大的男性骑自行车对向驶来,K为了避让对方,方向一拐倒在地上。当时双方没有发生碰撞,对方未留在现场,K也没有报警。事发涵洞内没有路灯,K电动自行车的车灯在事发时处于开启状态。上海律师

事发后,K到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左锁骨骨折。K认为,该涵洞内应安装路灯而未安装,管理单位工作存在重大失误与安全漏洞,并通过12319热线与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署取得联系。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工作人员与K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其为事业公共机构,无此赔偿通道。

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辩称,接到12319热线转接的投诉后联系了K,前期是和K了解情况,不存在K说的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确认是自己的职责。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只负责现有路灯的维护,道路养护以及路段是否应该设置路灯都不是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的职责范围,因此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对事发道路没有管理责任,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不是适格的主体。上海律师

K提供《浦东新区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规定(试行)》。上述规定的第三、六条分别明确,该规定所称的桥下空间是指桥梁垂直投影下除水面、铁路、道路、配套绿化以外道路红线以内的空间区域;新区各城市管理署(并非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是新区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单位,负责相应区域的城市道路桥下空间的养护、管理和使用。

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认为,上述预算表明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的职责是对路灯进行日常维护,是否应安装路灯不是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的职责;上述规定不适用本案,本案事故发生在桥梁垂直投影下的道路上,不符合桥下空间的定义,不属于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管理范围。上海律师

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提供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H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长效管理机制意见》,其中载明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负责新区管理的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的行政管理;既有道路新设照明设施的费用,根据道路的管理权限,按照“谁管理道路、谁出资建设”的原则,分别纳入市、区县或乡镇财政预算;各区县道路照明管理部门根据H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专项规划,编制辖区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专项规划。

K对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提供的上述文件真实性没有异议,并称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工作人员曾说已将事发地需新设路灯的情况上报,但相应预算还未批下来,虽然没有讲具体实施单位但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坚持认为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就是安装路灯的实施单位。上海律师

本案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K应对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未履行在事发地安装照明路灯的管理义务以及K受伤与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未履行该义务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案涉事故发生在济阳路跨线桥下涵洞内的道路上,从K提供的《浦东新区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来看,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并非事发地桥下空间以及涵洞内道路的管理单位。

从K提供的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单位预算来看,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是浦东新区路灯的日常管理部门,财政拨款支出内容涉及路灯的主要是路灯电费以及维护费支出经费等,并没有将在既有道路上新设照明路灯的经费明确包括在内。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是事业单位法人,履行职能的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假使在事发地新设路灯属于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职责范围,根据《关于建立H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相关规定,在既有道路上新设照明路灯要有相应预算和规划,如已有相关预算和规划而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却怠于执行进而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则其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上海律师

本案中,K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在事发地新设照明路灯是浦东新区公用亊业管理署的职责,也不能证明该地事发前已有新设照明路灯的预算和规划。从K自述事发经过来看,其驾驶开着车灯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涵洞道路后没有按交通法规靠道路右侧行驶,事故发生在其变道时避让对向行驶的自行车,且事后K还能看清对方的性别和大概年龄,再结合K提供的事发地照片反映的涵洞深度和照明等情况,K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K受伤与事发地未安装路灯存在因果关系。因此,K依据现有证据提出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2018)沪0115民初21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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