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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候诊座椅距离过小,患者摔伤索赔

健康权纠纷一案,S至武夷路就诊,在二楼B超候诊室候诊时,S坐在二楼的医院提供的候诊椅上,在起身的过程中,S被前排候诊椅的椅脚绊倒受伤。事发后,双方均未报警。S前往第六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S因故致伤,遗留右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律师

S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医院赔偿S医疗费1,297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98元、衣物损失费5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2,1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136,0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5,000元;在上述诉请中,要求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S认为医院应提供安全的就诊环境,现因医院提供的座椅间距较小,导致S绊倒。S受伤系因医院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律师

医院辩称,其医院对事发的时间、地点、过程无异议,但认为其医院已经在候诊室的墙上和地上设置了“小心跌倒”的警示标识,地面光滑平整,没有障碍物或水渍。并且候诊室座椅是可以活动的,每个人都可以按照个人需求调整,S作为成年人,在起身时可以看到前方椅子的距离,如果S加强注意,是可以避免摔倒的。故医院认为S摔倒系其自身原因所致,其医院没有责任。不同意S诉请。律师

本案无其他侵权人,事发处无水渍或其他障碍物,候诊椅可以移动,在候诊室的墙上张贴有“小心跌倒”的警示标志。

各方对以下项目、金额确认一致:医疗费1,297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98元、误工费12,1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136,068元、鉴定费1,950元。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律师

医院对S在医院处摔倒的时间、地点均无异议,根据医院提交的照片显示,候诊室的座椅椅脚呈倒三角形,四张椅子连在一起为一组,可以移动,前后排距离较小的情况下确实存在绊倒的风险。故认为医院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S进入公共场所,本人对自身安全的保护亦应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医院处无水渍或其他障碍物,S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若能多加注意,小心行走是可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故其本人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对S合理损失,酌定由医院承担百分之三十赔偿责任,其余由S自行承担。律师

关于各方确认的医疗费1,297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98元、误工费12,1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136,068元、鉴定费1,950元,予以准许。关于衣物损失费,根据本案案情,酌定200元。关于交通费,根据本案案情,酌定2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S伤情、相关标准的,酌定1,500元(不再另行按比例折算)。关于律师费,根据本案案情,酌定2,000元(不再另行按比例折算)。

以上赔偿项目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由医院按确定数额赔偿,其余项目由医院按确定数额的百分之三十比例予以赔偿。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医院应赔付S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衣物损失费、鉴定费、律师费共计50,933.90元,十日内履行完毕。(2019)沪0105民初9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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