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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公园玩游乐项目,缺发安全保障出事故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随其母购票进入被告经营管理的上海市共青森林公园“勇敢者道路游乐项目”游玩,原告独自玩耍“独木登顶”项目时,手扶围栏网走独木,至平台顶端后坐下,脚垂入平台中央洞口悬空,手欲抓对向绳梯时未抓牢,脚亦未踩到木质横梯,直接从洞口摔下,落至顶端平台下方的沙坑,后原告奔离该处。上海律师

事发后,原告方联系120并乘坐救护车前往医院就诊,住院治疗,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骨折,行“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原告再次入住医院,行“左尺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总计花费医疗费总计62,279.08元(包含学保支付6065.78元、基金支付1406.64元)。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就原告伤情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陈某某因故受伤,致左尺桡骨远端骨折等,其后遗症尚未到达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其本次损伤后总的休息9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原告预缴鉴定费1950元。上海律师

原告表示其母误工护理,故坚持主张误工费,并表示其母系自由职业,无法证明损失情况,要求按照每月2190元计算。关于医疗费,原告同意扣除医疗费中无病历医嘱佐证的53元,认为原告伤势为骨折,故石膏费系合理支出,不同意扣除。学保支付和基金支付系原告投保所得,不同意扣除。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经营的是从事游览等经营服务的场所,保障包括原告在内的游览客人的人身安全是其法定义务。而本案中近三米高的游览设施,被告既未安装任何保护措施,也未设置任何明显安全警示标示和应急救助设施,更未安排任何专门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引导管理,被告显然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过程中存在严重瑕疵,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被告辩称,上海共青森林公园系由被告经营管理,事发时原告确在公园内游玩“独木登顶”项目时受伤。被告认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或仅负非常次要的责任。“独木登顶”的游戏设计是攀爬至独木顶端平台后,应当从平台洞口左右两侧的木板绕行,抓住绳梯再顺梯爬下,但视频显示原告并未绕行,因未能跨过洞口,也未及时抓住绳梯,才直接从洞口坠落。

被告认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娱乐项目是购票才能进入的项目,售票处贴有“勇敢者道路娱乐须知”,注明1.4米以下少年儿童进场需有监护人陪同,游戏需按照示意图顺序和年龄要求。告示栏贴有“游乐项目一览图”和“独木登顶”的说明,同样强调1.4米以下未成年人需有监护人陪同,告知下梯时需小心踩空,娱乐方法:沿独木上楼顶,双手交替抓紧绳子,顺软梯而下。游乐项目的设施设备在出厂时有检查合格证及每年都有年检。工作人员是在售票室实时监控,游玩时喇叭循环播放警示内容。上海律师

被告认为原告监护人有明显过错,据工作人员称,事发时原告监护人在远处和他人聊天,视频范围内也看不到监护人在旁陪同,因此监护人未尽到陪同责任。

游乐区位于森林公园内,被告作为公园的管理人,其主要目的是为游客提供观光、休闲的公共场所,这是其主要的社会职能,此外,被告还承载着社会风险责任,游乐区域作为另行收费的娱乐项目,被告理应在设置之初即对侵害结果的预见性及可避免性尽到注意义务,对设施设备本身的安全性予以注意,以及提供相应的人员确保公共场所的活动者人身及财产安全。

本案中,被告提供了游戏设施的出厂合格证及年检表,且在告知中均有“1.4米以下儿童进场需由监护人陪同”的警示,但其仍负有人员管理之责,至少应尽到同类经营者所应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或以一个合理的、谨慎人的行为标准去尽到谨慎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上海律师

从现场视频可见,事故当时仅原告一人走独木,未见工作人员巡逻监督,或劝阻提醒原告母亲勿远离孩子,且游戏告知设在售票处等处,可能导致其他家长忽略该使用规则的存在,而喇叭警示在大范围背景下循环播放,极易被人耳忽略,无法起到有效提示作用。至于被告所称的正确游戏方法亦未见告知说明,事故发生后也未见被告方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故被告进行安全保障义务管理时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应予指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其承载的社会风险责任不宜过大,否则会出现动辄归咎管理人责任的情形发生,使公共场所其所预设的其他社会职能萎缩。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对其负有首要监护责任的应当是其监护人。上海律师

原告母亲携原告前往被告勇敢者道路游乐区时应当对该区域及游戏项目的使用规则有所了解并按此执行。根据视频显示,原告母亲无视游戏告知内容,让未成年的原告单独进入游乐区域,且距离显然超出安全救护距离,如原告有意外其母难以防范和制止,故认为造成原告摔伤的主要和直接原因系其母未尽其监护职责。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从受害人、安保义务人、危险本身等客观情况综合衡量,考虑到被告已贴出相关警示以及原、被告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30%的责任,而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上海律师

对各项赔偿项目认定如下:医疗费,关于学保支付和基金支付,少儿住院基金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所需资金也是由政府统一筹集,专项管理,故原告医疗费中的上述项目系其所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并非等同于社会个体购买的人身医疗保险,不应计入原告的实际损失。据实结算,原告医疗费损失为54,753.66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被告虽同意按每日40元标准计算,但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及原告之母误工费,其实质均为原告护理所需,原告系未成年人,其母误工护理亦符合情理,故就高支持护理费,确认护理费为6570元。交通费酌定该损失为300元。鉴定费凭据确认1950元。(2017)沪0110民初6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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