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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刹车致损,索赔时效长两年

小侯一年年前买了一辆摩托车,经常用摩托车前往附近乡镇送货,或者在车站拉客接几个接送客的小单子。但是不久前他骑车给他人送货,路过一处石桥,颠簸一下后突然车辆失控,小侯连按刹车,刹车却没有反应,最后冲出车道摔倒,照成小侯身上多处皮肤擦伤,软组织挫伤,最为严重的是他的两根肋骨也骨折了,在床上休养了三个月。小侯想到自己的刹车曾今失灵,细察之下果然刹车脱落,但当时他只能自认倒霉。上海律师

过了将近一年多,同伴的姐姐听说了小侯的事情,认为他可以向厂家索赔,小侯就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认为小侯可以向摩托车的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索赔。小侯也认为新买的摩托车不应该出现这种质量问题。他找到车辆的销售店,店家认可了小侯的损失三万六千元,店家也搞不清为什么新车的刹车就失灵了。上海律师

赔偿小侯三万多元后,店家向厂家发起了索赔,也获得了赔款。事情虽然解决地还算圆满,各方也都很满意,但小侯索赔中的一件事要引起大家警惕,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小侯第一次索赔时厂家以超过了诉讼时效拒赔,只愿意支付三千元的安慰金作为补偿。上海律师

小侯在索赔之前从来没有向厂家主张过权利,过了相当长(将近一年)的时间方才提起,以至于厂家以为他过了诉讼时效。本案是系摩托车存在缺陷导致的伤害,属于产品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起算以受害人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但小侯受伤后一直在医院和在家休养,在病床之上无法提起索赔,这种做法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应该在他伤愈之日开始计算。也就是九个多月前小侯刚刚结束了最后一次的门诊检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这样他并没有过期。上海律师

产品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诉讼时效期间存在区别,二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并没有区别,统一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即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产品侵权责任的普通诉讼时效一律为两年,即使是侵害人身造成伤害、死亡的,也不受民法通则规定的短期时效一年的限制,亦为二年时效。最长诉讼时效规定为十年,如果产品有明示的安全使用期,则不受最长时效期间的限制,应以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为长期时效,但该期间不足十年的,应执行十年长期时效。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起诉,应该在发现自已权利受到侵害一年内提出,如超过一年,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上海律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根据以上规定,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起诉,应该在发现自已权利受到侵害一年内提出,如超过一年,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小侯的诉讼时效属于产品侵权,故而他自事故发生出院治疗终止有两年的时间,也并非厂家说的一年。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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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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