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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跆拳道中受伤,自甘风险承担损失

任小姐长的有点胖,为了减肥,在一家跆拳道馆学习跆拳道。一天晚上,他按照教练的要求练习摔法,在对练中,不慎被另外一名学员袁女士摔倒,造成面部多处淤青,鼻梁骨骨折,头部左侧颧骨处骨折。之后她被跆拳道管得工作人员送到了医院就职,并为她垫付了三千元的医疗。任小姐父母闻讯后立即赶来,他们要求学员袁女士和跆拳道馆承担赔偿责任。任小姐的母亲对女儿的伤害非常担心,提到女儿受伤,忍不住泪眼婆娑。律师

听了任小姐母亲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表示跆拳道运动发生损害时,有一定的风险。因为跆拳道得高风险,和具有不同程度危险性的,以及自愿参加自担风险的俗成,约定成俗,使得每一次活动都是风险不归零的活动。当然拳道馆对顾客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教练是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规范训练,不存在过错。而对手袁女士也没有摔伤本小姐的故意,任小姐对自身伤害也不存在过错。

在这起案件中,只能适用自甘风险,免除侵权责任后,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失。运动参加者之间出现的侵权行为,之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责任,出现类似纠纷时,加害方往往使用受害方自甘风险的原则,对其行为进行免责抗辩。但是《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这是《民法典》中关于自甘冒险的规定。

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侵权义务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体育运动包括蓝球、足球、排球等,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球类运动。拳击、柔道、摔跤、跆拳道等国际性体育竞技项目也同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训练过程中并因争抢足球发生碰撞,使运动者倒地受伤,其他人也不存在过错。运动的性质决定了参赛者难免面临潜在的人身危险,作为任小姐应知此风险,但能参与参加到其中,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不能举证证明对手有伤害任小姐的故意和严重犯规的行为,故而任小姐受伤并非对手的过错所致。本案中,鉴于三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任小姐的经济损失可以由各方按照公平原则予以分担。体育竞技活动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采纳了自甘风险抗辩事宜。

自甘风险又称非自甘冒险或者自愿承担风险,指受害人明知某种具体危险状态存在,自愿承担危险,遭到损失的情况下,不得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健身房、运动俱乐部、体育场馆参加体育锻炼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根据运动本身的对抗激烈程度和风险强度而定。自甘冒险作为一项抗辩事由,通常也会产生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律师

体育运动中的游戏规则不宜完全由司法介入,例如合理冲撞的情形应当免责。对于任小姐受到的伤害,沈律师也深表同情,但同情不等于任小姐的损失可以得到全部的弥补。她必须对这次的事故责任承担一部分,至少三分之一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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