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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证并非是办理股权转让的必须

实业公司诉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作为贷款人(抵押权人)、人民企业输配电公司作为借款人、实业公司作为抵押人向公证处提出了贷款抵押合同公证申请,申请内容为,经贷款人(抵押权人)与借款人商定,由贷款人(抵押权人)向借款人提供最高额壹亿壹仟万元贷款。抵押人自愿将H中山北路全幢房屋(1-25层)作为抵押担保,为此,各方订立了合同,特申请综合授信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公证。案外人P持盖有实业公司法人印章及公司公章的委托书代表实业公司办理公证《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相关手续。P向公证处提供了实业公司公司营业执照、实业公司公司章程、实业公司股东会决议、抵押房屋产权证及房屋权利登记信息。当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公证书记载:“兹证明抵押人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P与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负责人王兰凤在上海市签订了前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抵押人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名、抵押权人及其负责人的印章均属实。根据《民事诉讼法》、《公证法》的规定,自前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且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赋予该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上海市普陀区房地产登记处就上述抵押事项出具了他项权利证明。上海律师

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金融贷款纠纷一案,要求人民企业输配电公司归还借款9.8千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要求实业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要求金福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就其向实业公司的主张提供公证书及股东会决议。实业公司在该案审理中抗辩《最高额抵押合同》系他人冒用实业公司名义并持伪造的公章签订。

上海市二中院根据光大银行上海市分行及实业公司的申请,委托了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最高额抵押合同》、P向公证处提供的股东会决议和法人委托书、贷款抵押合同公证申请表进行鉴定,结论为:上述四份检材上盖有的“实业公司”印文与提供比对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盖有的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与提供比对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实业公司公章移交书上盖有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上海律师

上海市二中院作出判决,实业公司对人民企业输配电公司的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保证责任。上海市高院审理后就《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为实业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认为,抵押合同上所加盖的实业公司公章与该公司工商部门年检报告中所加盖的公章一致,而且,实业公司还使用该枚公章参加在浙江高院的诉讼,当时同样作为该案当事人的实业公司的六位股东(其中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未对实业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行为提出异议,可见《最高额抵押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是实业公司对外正常使用的公章,能够代表实业公司的意思表示,且实业公司及其股东对此是知晓或应当知晓的。

向最高院提起申诉,并提交了上海市公安局委托市局物证鉴定中心对本案所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法人委托书》和形成的两份《股东会决议》上“实业公司”印文及股东签名进行鉴定的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是,上述四份检材上的公司印文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提供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上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上述两份《股东会决议》的签名字迹均不是本人所写。最高院作出裁定,认为二审就《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代表实业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并无不当,实业公司申诉所称合同无效的理由均不能成立,遂驳回实业公司要求再审的申请。上海律师

实业公司原系六位自然人出资成立,财团作为受让方与作为转让方的六位自然人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六位股东将其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财团。六位股东中H未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签订后,财团按约支付了转让价款,但转让方未按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实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将实业公司公章移交给股东H,同时将该枚公章破口,并将公章上“司”下端的折勾去除。

财团向温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实业公司及六位股东履行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按约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移交相关材料。经温州中院审理,并经浙江高院终审认定,财团受让除H外其余五位股东90%的股权。在浙江高院审理的上诉案中,实业公司向浙江高院提交的应诉材料上加盖的公章与《最高同抵押合同》上所加盖的公章为同一枚公章,六位股东中包括H在内的三位股东及实业公司共同委托了同一位代理人,另三位股东本人到庭参加诉讼,六位股东均未就实业公司主体资格提出过异议。实业公司分别通过了工商部门的年检。次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实业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年检无效公告。上海律师

Y办理公证事项时所提供的公司章程末尾股东签名与其提供的《股东会决议》上的股东签名可辨不同。

实业公司诉称,公证处在受理涉及上亿元的重大事项公证申请后,既未到工商部门核查公司印章的真伪,也未与六位股东当面核对签字的真伪,更未审查股东会决议内容的真实性,对于涉及高额标的的公证事项,也未依据公证条例进行内部集体讨论的程序,出具了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公证书,存在明显过错,而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依赖该公证结果借款给人民企业输配电公司,最终由实业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造成了实业公司所有的房屋因此闲置,无法正常出租获利,实业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律师积极进行抗辩、申诉,支付了大量的律师费用,给实业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讼要求公证处赔偿损失100万元。上海律师

公证处辩称,公证处在受理本案所涉公证事项时,对P提供的实业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最高额抵押合同》等,进行了核对原件并在互联网上查询该公司的基本信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上公章是否为同一枚印章、委托书上是否有法人印章或签名等审核工作,已履行了应有的审查义务,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公证书。

虽然《股东会决议》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但不属于公证事项所需材料,不在公证范围内,公证处对其没有审查义务,公证书仅对印章及签名确认属实。故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不存在过错。同时,对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经两级法院审理,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判决已予以确认,实业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后,最高院也裁定驳回了实业公司要求再审的申请,最终认定抵押合同有效,并不依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实业公司目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非公证书的后果,实业公司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与公证无关,故不同意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律师

公证处受理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公证事项,涉及的是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进行担保事项,根据公证事项办理时的公司法及实业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实业公司对外承担保证责任属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故申请此项公证,应当将公司《股东会决议》一并提交审查。公证处抗辩因公证书未对《股东会决议》属实进行确认,意味着该份文件不在审查范围内,不符合公证法对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应当全面审查公证事项所需证明材料的规定,该抗辩不予采纳。本案中,公证处接受申请时同时收到了实业公司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尾部留有公司原六位股东签名,此签名与《股东会决议》上签名明显有差异,在此情况下,公证处应当进行核实,通过向股东询问确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显然,公证处未尽到公证机构应有审查义务,特别是对于公证事项所涉金额在亿元以上的公证,缺乏谨慎。上海律师

尽管公证处在出具本案所涉公证书时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但目前实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公证书是《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的依据,也无证据证明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公证书,由于实业公司在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对公证书提出了异议,三级法院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全面的审理,最终对上述合同效力的认定并未依赖公证处对《最高额抵押合同》进行的公证。目前实业公司主张的损失皆因履行《最高额抵押合同》或为抗辩该合同效力进行的诉讼活动支出的费用,与公证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实业公司要求公证处承担公证赔偿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但公证处作为公证机构,在今后的公证活动中应汲取本案的教训,恪尽公证审查义务,避免类似本案纠纷产生。鉴于本案诉讼因公证处公证行为而起,故本案诉讼费由公证处承担。(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333号(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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