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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最高为多少

精神损害赔偿能否获得,赔偿数额的大小是根据具体的案件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否获得,获得的金额是多少,要看加害人的主观恶意和加害手段,被侵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侵害事实的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等,并不是一概而论的,也不是每个侵权案件都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一、并非每个侵权案件都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律规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不是一定或者必定赔偿,如果存在侵权事实,也造成了侵权后果,两种也有因果关系,只能说符合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是否能赔偿还要看损害的严重程度。有的案件受害人受到的损害程度不大的,社会影响不严重,侵权行为或者手段并不恶劣,或者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不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方式或者收缴非法所得等民事制裁方式足以填补损失、抚慰受害人或者制裁违法行为的,不一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个体户张某在一家小店张贴了前来拍摄儿童摄影客人的几幅照片,其中有一张女童照片是高某女儿的,张某对高某女儿的眼部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但认识的熟人能认出小孩是谁。张贴几个小时后,高某来拿儿童影集,看到女儿的照片被张贴在橱窗内,入店进行交涉。张某同意撤下照片,并且不收高某的摄相费。高某不同意要求另外赔偿,双方发生争吵,高某报警,警察到来之前,张某主动撤下了橱窗中的照片,并且自称,昨天照片才冲印好,今天上午收到,下午刚刚张贴上去,拿出了第三方的水晶相册送货单和叫来了店员,证明自己的说法。张某进行了赔礼道歉,提出如果高某同意使用照片,给予2000元的劳务费,如果不同意使用,赠送影集,但是不同意赔偿。高某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双方调解无果,高某要求起诉。

沈律师认为张某未经过小孩的监护人同意,擅自张贴他人照片,构成侵权,但由于其刚刚张贴,也主动提出了不收照相费用作为赔偿,照片做了一定的模糊处理,且没有不良不雅之处,对高某小孩的侵权是一种非常轻微的行为,经过高某指出,主动撤下了照片,自动停止了侵害。故而高某再要求赔偿,于情不合,何况张某主动道歉,停止侵害,故而如果高某起诉我们认为她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在上海地区一般不突破五万元。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由法官根据案情酌定,但是有两个上限,一个是受害人提出要求加害人赔偿的数额,法官不能责成加害人赔偿的数额大于受害人提出的赔偿数额,第二是和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要相适应,不能判处过高的利益,导致人们追求高额赔偿而不加以限制,误导人们追求不当利益。在几年前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曾经作出过批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等于当时上海地区人均GDP的二倍。事隔数年,虽然人均GDP已经变高,但这个精神损害赔偿的天花板还在适用。

以交通事故为例,每提高一级伤残程度就是提高5000元赔偿,而除了工伤事故之外,其他的人身健康权的损害赔偿,都是参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的,故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也参照了这个标准。根据上海高院的意思,精神损害赔偿对精神利益进行补偿,还要考虑到更多的是一种处罚措施,受害人的其他损失可以通过经济赔偿相貌来弥补,加害人的利益也可以通过收缴来进行制裁,故而只有在加害行为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报送上海市高院民事法庭同意才可以适当提高赔偿金额。

三、受害人不进行身份区处,赔偿是统一标准的。

受害人和侵权人的特殊身份不应当成为加大赔偿的因素,故而受害人不论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自然人还是法人(公司企业等),侵权人是否获利还是没有获利,其赔偿标准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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