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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曝光有妇之夫的女友信息也构成侵权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陈C与盛V丈夫曾有过交往,盛V以化名“女人何苦为难同类”在互联网天涯论坛网站上发布了题为《真实的婚姻保卫战》及相关文章,并公布了附有陈C照片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手机号码、QQ号码。

文章中写有“为什么你每次都找有妇之夫呢?这已经是我知道的第三个了,第一个你搞了7年也没有结果,第二个对你真心你却见异思迁一边跟别人同居一边还勾搭我老公?”等言论。上述文章被多家网站转载。

为此,陈C至其户籍地更改了自己的身份证信息。陈C聘请公证处对盛V发表的文章进行证据保全,为此支付了公证费2,000元。

派出所在陈C报警后对陈C、盛V及盛V丈夫均作了询问笔录。陈C及盛V丈夫在笔录中认可双方曾有过交往,盛V认可其在网上所写的有关陈C的事情是其丈夫告诉其的。派出所以盛V水产路的路边犯有侮辱的违法行为对盛V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陈C称盛V先后以“敌法师”、“女人何苦为难同类”等化名采用跟贴、在文章中捏造事实,公布陈C在信息,采用“资深小三”、“裤带松一松,赛过一月工”等词汇,散布陈C个人隐私,对陈C进行侮辱。

盛V利用互联网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公布本应当由公安机关掌握的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信息、手机号码、个人生活信息,侮辱陈C的人格和名誉,不但对陈C及其家庭成员造成极大伤害,而且对陈C的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并直接导致其财产受损,盛V应向陈C进行赔偿。

现请求依法判令:盛V停止侵害陈C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具体为要求盛V断开侵权链接,删除其他网站转载的侵权文章及跟贴,并要求盛V返还或销毁有陈C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盛V向陈C支付赔偿金及维权的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具体包括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2,000元、交通及通信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其他支出36,000元。

盛V称陈C长期破坏其家庭,已严重影响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包括其工作和孩子学习。其多次请求陈C不要破坏其家庭生活,可陈C仍不断打电话、发短信给其丈夫,还说法律没有对第三者破坏别人家庭的处罚条例,还让其多去网上发表。

陈C的种种行为和言论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压力及负担,其只能通过网络这一媒介来诉说自己家庭不幸,讲述自己丈夫的婚外情,以缓解、宣泄自己被长期积压的情绪。其只是讲述了丈夫的婚外情事实,不存在散布陈C的个人隐私,更不存在对其进行侮辱。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陈C曾经与盛V丈夫交往,对盛V带来一定的伤害,盛V本值得同情,然盛V未以理性方式处理事情,在网络上所撰写的与陈C有关的文章中有部分内容未有证据证实。盛V的文章在网络上转载、链接,已造成陈C社会评价降低,亦使其人格尊严和名誉、隐私权受到严重损害。

对陈C要求盛V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具体方式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范围确定。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根据盛V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由盛V赔偿陈C4,000元。对陈C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因盛V已将原文删除,不再处理。

对陈C要求盛V返还或者销毁有陈C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的诉讼请求,因盛V未到庭,且其在公安部门笔录中亦未对此来源作明确陈述,本案不予处理。

对于陈C的合理损失,公证费2,000元,有发票佐证,且与本案有关联。交通费、通信费,因盛V的侵权行为,陈C报案及回户籍地将身份信息作了更改,其为此支付的费用尚属合理,酌定为1,000元。其他支出,如误工费、医疗费、租房费等,陈C未举证证实与盛V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不予支持。陈C因本次诉讼聘请律师而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亦属财产利益的损失,具体金额本院酌定为3,000元。(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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