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虽有网络转贴在手,证据不充分二审改判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程某原系历史所工作人员。冯某系历史所在任工作人员,后在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就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居住研究生公寓,其导师为历史所研究员大学教授Z。

名为“学术怪盗Z”的天涯社区网(www.tianya.cn)用户在该网站的论坛-贴图专区中的社会万象版块发表《Z抄袭A,有图有真相》一文,该网文指称Z抄袭了A的文章。

名为“失心天下白衣裁”的天涯社区网用户在上述网文下连续14次跟帖回复,其回复全部转帖其他网络用户在互联网上所发表的文章,其中大部分文章的内容涉及对程某在历史所工作期间的负面评价并使用了侮辱性的言语。

包括“但已足见程某们的下流底色和流氓本性”、“堪称‘粗口文化’、‘流氓腔调’的没有争议的大师和代表”、“程某们把他们平日在床第之间修炼的‘爆舔’功夫搬上了网络公共空间,表演得那么忘我,那么娴熟”、“世之有粗鄙、下流者,皆难以望程某之流相背!”、“子是中山狼,得志便猖狂”、“大展其‘爆舔’功夫,表演得如痴如醉,极其下阴(下流、阴险),不堪入目,充分展示了其卑鄙下作的丑恶嘴脸和‘学术流氓’的本性。程某,你造谣,撒谎,诽谤,构陷,无所不用其极,现在你没有权力只顾自己快活,偕‘小月月’龟隐‘离于岛’,你必须把自己拉出来的满地污秽,俯下身去‘爆舔’干净!”。

“失心天下白衣裁”用户又在天涯社区论坛舞文弄墨版块中《文抄公Y的学术造假丑行(转载)》一文下跟帖发布了一张照片,照片内容为历史所系列学术报告会现场。

天涯社区网运营商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用户登录IP调取表,确认“失心天下白衣裁”用户登录天涯社区网使用的IP地址为HH。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出具函件载明,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信息显示,HH的IP地址在这一时间的使用者为冯某,地址为某。

程某认为冯某的行为使其在历史所及历史学研究领域遭受广泛质疑,并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故起诉冯某在天涯网(www.tianya.cn)及《中国法制报》上刊登道歉声明,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00元,赔偿其律师费损失10,000元、公证费损失3,000元。

冯某称天涯网用户名“失心天下白衣裁”并非冯某所使用。程某虽举证证明该用户上网发照片时使用的IP地址对应的是冯某登记地址,但该住址为冯某就读博士学位时的学生宿舍,相邻的两间宿舍电脑都是使用冯某的路由器,作为学生宿舍,人员流动性很大,借用网络上网的情况也属常见,故不能排除是其他好事者使用该IP地址。

且前述照片拍摄于历史所学术报告会上,但冯某当时并未参加该会议,故不可能拍摄该照片。程某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发文时所使用的是冯某之路由器的IP地址。上述所谓侵权文章均是转帖,而且包含了对立双方的帖子,立场和内容都相当客观,程某认为其受到精神损害缺乏依据。

冯某认为,其从未在天涯网注册过“失心天下白衣裁”的用户名,也未以该用户名发表或转帖过任何文章,目前在互联网上对其博士生导师Z教授进行攻击、谩骂和污蔑的帖子仍大量存在,其数量和侵权程度均远远超过针对程某的帖子。

程某不起诉所谓侵权文章的原创者,反而起诉冯某,是有计划、有目的地栽赃陷害,实则是要掩盖事实真相及打击Z教授。

原审认为本案中,根据天涯社区网运营商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出具的相关函件证明,天涯社区网注册用户“失心天下白衣裁”登录上述网站发帖所使用的IP地址对应的是冯某登记使用的网路。

该网路在冯某个人所居住的学生公寓内,属其私人空间,故程某主张是冯某在前述时间使用“失心天下白衣裁”的帐号登录发帖于法有据。

冯某主张是他人使用其网络设备进行了登录,但在案证据并不能对此予以证明。网络用户在网站上注册用户名并设置密码后即保有该网络帐号作为其身份标识,一般情况下不会交由他人使用,现冯某亦否认使用了“失心天下白衣裁”帐号登录跟帖,但又未披露上述帐号的其余掌控人或举证证明帐号被盗用的事实,故可以认定是冯某使用了“失心天下白衣裁”帐号登录发布了程某所主张的涉案侵权文章。

冯某所转帖发布的涉案文章,不论其指称的程某行为及对程某行为的评价是否真实、客观,仅从其含有的侮辱性的言辞来看,明显具有对程某人格尊严的侵害性,足以造成程某名誉的贬损。

冯某作为转帖人,理应知道上述侵权行为的存在,却仍然无视之并实施了转帖行为,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扩大了程某名誉受损的范围,故已构成了对程某名誉的侵害,为此冯某应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向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及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

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冯某以书面形式向程某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核);冯某赔偿程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赔偿程某公证费3,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

冯某不服该判决,上诉称程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发文时所使用的是冯某的IP地址;该用户使用冯某的IP地址上网发布的照片并没有侵权内容。

本案中,程某提供的相关证据仅能证明“失心天下白衣裁”用户在发帖时间使用的IP地址为冯某的地址,使用者为冯某,不能证明该用户于同年其他使用的IP地址为冯某的地址,使用者为冯某。因此,原审推定冯某系用户名“失心天下白衣裁”的唯一使用人,从而应对用户名“失心天下白衣裁”发表的全部网络言论承担责任,事实依据不足。

经查,“失心天下白衣裁”用户使用冯某的IP地址上网发布的照片并没有侵权内容,故程某要求冯某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依据不足。判决如下: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2952号民事判决。(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8号(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3952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