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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发布评论丑化人格涉及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倪N所著长篇小说《那个冬天里的Y农场》由上海三联书店公开出版。由姚M作为传媒公司的授权代表,与倪N签订《授权书-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授权立项通知书》。传媒公司以此向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申请《下乡在W连池》(原著《那个冬天里的Y农场》)的电影剧本、拍摄制作的备案。

事后,倪N为稿酬支付及著作权转让合同签署的事宜多次与姚M交涉,但均未果。倪N通过电子邮件向姚M撤销了双方签订的《授权书》。倪N在其网易博客上发表《关于撤消与终止〈下乡在W连池〉电影拍摄授权的声明》、《〈下乡在W连池〉已于2月被撤消与终止“电影拍摄授权”》等多篇文章,使用“姚M进行欺骗活动”、“姚M并非第一次作奸犯科”“姚M这个骗子终于缴枪投降了”、“姚M的确是个骗子”等用语。

《关于撤消与终止〈下乡在W连池〉电影拍摄授权的声明》一文被阅读209人次、评论31条,《〈下乡在W连池〉已于2月被撤消与终止“电影拍摄授权”》一文被阅读233人次、评论23条,《新闻界的同仁都在数落我》一文被阅读139人次、评论31条,《姚M这个骗子终于缴枪投降了》一文被阅读224人次、评论46条,《“上海东方电影艺术学院”竟然未经注册批准》一文被阅读68人次、评论7条,《“五·一”节,不宴请了》一文被阅读72人次、评论21条,《市作家协会传来一个爆炸性消息》一文被阅读97人次、评论17条。

姚M称倪N因经济纠纷而对姚M发表不当言论,该言论在互联网和社会各界上快速、广泛地传播,给姚M的名誉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现要求倪N立即停止以各种形式侵害姚M的名誉权;在其发表了侮辱性言论的互联网平台上为姚M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向姚M当面赔礼道歉,并登报申明一周;以及向姚M赔偿精神损害费20,000元、公证费3,500元、律师费3,500元、经济损失60,000元。

倪N称没有虚构事实,根据字典里的解释,倪N在文章中称姚M是“骗子”、“诈骗犯”没有侮辱姚M,网易博客只是电子公开日记,而不是姚M所说的知名网站。

本案争议系因原、倪N合作拍摄电影而产生,双方本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彼此间的纠纷。虽倪N也曾与姚M多次交涉,在无果的情况下,倪N通过其自己的网易博客将此事公之于众警示他人,以宣泄自己愤怒的感情,亦无可厚非。

倪N在相关博文中在对姚M品行评价时,直接使用了“骗子”、“作奸犯科”、“诈骗”等贬低的定性言语,给阅读过相关博文的网民对姚M会产生负面的印象。

倪N在博客上贴了姚M在北京所涉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在博文中写道“以下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该人是一个老吃老做、骗钱、骗人的行家。”该文阅读数176次,评论4次,在文中所用的“老吃老做、骗钱、骗人的行家”,显然超出了一般评论、批评范畴,从该博文的阅读数及评论数看该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人对姚M的客观评价。

倪N博文中登载的判决书虽非捏造,亦不能就此在对姚M作出评论时使用带有丑化人格的定性语言,倪N以其所述是事实并不构成对姚M名誉侵权的抗辩不能成立。

另倪N辩称其网易博客只是网上的电子日记,且非知名网站。倪N博客作为公开在互联网上的电子日记,其是作者在网络上进行个人写作的一个虚拟空间,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纸质日记具有私密性。

至于倪N认为其网站非知名网站,也不能否认该网站具有公开性的事实,公众是可通过公开的途径进行查找、阅看的,事实上倪N在其博客上的文章确已被多人阅读、评论,如其一篇题为“姚M这个骗子终于缴枪投降了”的博文亦可通过相关搜索引擎查到,已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

倪N对姚M构成侵权,姚M有权要求倪N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倪N在网易博客上对姚M名誉权造成损害的事实及相应的程度和范围,准许姚M要求倪N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但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倪N的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一致。倪N涉及侵权的文章均发表在其网易博客上,姚M认为倪N的行为已超过该范围,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姚M要求倪N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范围以此为限。

姚M确因倪N的侵权行为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倪N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倪N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定。对于公证费和律师费,姚M为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律师、保全证据,并无不当,该等费用系姚M实际损失,倪N应予赔偿。

对于姚M因“下乡在W连池”电影无法拍摄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姚M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失与倪N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难以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倪N立即停止在网易网“倪N博客”上侵犯姚M名誉权的行为;在其网易博客上发文向姚M公开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并保持一周时间);赔偿姚M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公证费3,500元、律师费3,500元。(2012)杨民一(民)初字第3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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