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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买食品无卫生标准要求赔十倍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M在P经营的淘宝店购买了4盒“【新品升级】SONOKO莊能子巧克力糖片180粒二瓶送一袋新巧糖50粒”,支付货款5,196元,每盒为1,299元。M出示涉案商品实物,瓶身未见中文标签。产品显示:名称:……植物抽出物含有食品、贩壳者:株式会社……东京都中央区银座5-9-1。上海律师

P出示淘宝交易截屏,证明D并未确认收货,P并未收到货款;涉案商品检测报告、制造证明书,证明涉案商品产地为竞岗县,经权威机构检测,商品无辐射污染;交易快照截图,证明涉案店铺网页上产品介绍中的批号为2019.07A+NY、2019.07B+NY,与M出示的2019.07C+NY的批号不一致,M的产品非该店商品;“M”与“I”的签名比较,证明本案诉状签字非M本人所签。

M对淘宝交易截屏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未确认收货系M的维权手段,M提出不退货仅退款的要求,也是支付宝平台的规则,是为了维护权利;对涉案商品检测报告、制造证明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禁止进口东京都的食品,包括了制造和销售;对交易快照截图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批号不同系因为卖家发货的不一致,M的付款、物流、收货和证据都可以相对应的,且对是否违反食品安全不构成影响。上海律师

对“M”与“I”的签名比较,认为起诉系M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规定“一、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东京都……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P请求:判令M全额退还购物款5,196元;判令M按购物价款十倍支付赔偿金51,960元。

涉案网络注册账号“请叫我大姐1988”对应的实名登记自然人是否为M尚未明确,起诉状上的签字为本人签字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M起诉的主体不适格;涉案商品未确认收货,故所有权未发生转移,M无权起诉要求赔偿,对涉案产品所有权的认定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书中对涉案产品翻译有误,原产地并非标签上的注册地址,不应适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涉案产品无进口中文标签的事实已事先告知M,故本案为M恶意购买后提起诉讼。商品虽未经检验检疫,但未产生损害结果,不影响食品安全,本案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上海律师

关于P提出的本案系I冒用M的名义签名并提起诉讼的问题。就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的真实性进行了核查,M确认该签名为其本人所签,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签名为虚假的情况下,M在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程序,并无不当。至于P提出的与之交易的淘宝会员名实名登记的自然人并非M的问题,M已提供相应网页截图证明该会员名对应的真实姓名为M。

关于P提出的M未确认收货,涉案商品所有权未转移的问题。网络购物合同中,买方将款项打款至网络平台时双方的买卖合同即告成立,货物所有权在买方签收时即发生转移,而不以经营者是否实际收到货款为准。况且所有权是否转移并非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起诉要求赔偿的前提条件,消费者有权就购买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有选择性的主张是否退货退款或十倍赔偿。关于M提供商品与P销售商品的同一性问题。P虽不认可商品批次,未能提供新的证据。上海律师

关于P主张的涉案商品原产地并非禁止进口地区且经检测无放射性物质的问题。我国禁止从东京都等地区进口食品,并未区分上述地区系指食品的原产地或是销售地,对P诉称涉案商品质量合格、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意见不予支持;即便P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经检验放射性物质合格,但该检验报告并非由我国检验检疫部门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标准并非完全符合我国同类食品放射性检验标准,检验对象与涉案商品的关联性不明,难以作为确认涉案商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设定宗旨是有效遏制给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带来或潜在的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制造、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

M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作为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形式向P购买了涉案商品,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P提出涉案商品未确认收货,其未收到货款故涉案商品所有权未转移的主张,M通过网络下单,支付货款并取得货物,货款在交易平台中暂保管,系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M非经法定程序无法再支配涉案货款,故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M已经取得涉案商品的所有权。P以涉案店铺网页上产品介绍中的批号与M出示的批号不一致为由主张M的产品非其出售的主张,M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截图、快递单、交易快照截图等证据均可以证明其向P购买了涉案商品。上海律师

P既未在售前明确其售出产品均为网页宣传中的批次,也未在售中告知M其发货批次,更未在售后提供其发货批次的证据,仅以产品宣传页主张其发货批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P作为经营者必须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

P通过网络销售涉案商品,却无法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故该院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P在网络平台对外销售未办理进口手续的涉案商品,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M要求P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M在要求获赔时应将其购买的涉案商品返还给P,使其可以通过正常途径予以处置。(2018)沪7101民初723号(2019)沪03民终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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