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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有权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为了保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科学公正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工作交由社会团体组织——医学会来进行。

医学会是一个医学的学术组织,是一个社会中介组织,汇集方方面面医学专家的组织,这样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交由第三方完成,脱离了原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浓重的行政色彩。

目前我国医学会有三级,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具体分工为: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

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实际操作中,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的案例很少,通常都是由两级地方医学会进行鉴定。有时医患双方经过协商一致,也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申请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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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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