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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人是谁

非法行医人身伤害是指行为人未获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医疗技术服务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它在外观上和医疗事故有相似之处,但非法行医并不属于医疗事故,主要表现于行为主体上的不同。

因此其赔偿主体视具体情况而定:

(1)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者在注册的医疗机构之外行医、退休医师继续执业等行为,都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者须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

(2)容留非法行医者的单位。如正规的医疗机构须对在其机构内执业的非本机构医护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容留非法行医者,医疗机构与非法行医者承担医疗损害连带赔偿责任更是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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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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