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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非法行医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老赵是在上海打工的一名普通务工者,不久前他的儿子小赵喜获小儿,夫妻俩都赶来上海,和老赵居住在一起,不久儿子也找了一份工作,儿媳妇在家帮忙带孩子和料理家务。他们居住的房租是城郊结合部的农民自建宅基地房屋,并没有通煤气。平时都是烧瓶装天然气,有时候为了节约勇气,也会采购一些煤球,烧煤球炉,用来烧水洗澡。

三四月的上海天气风和日丽,暖融融的,儿媳妇在下午不知不觉就睡着了。孩子刚刚会走路,看到妈妈睡着,自己满屋玩耍。之后,看到大门口放在高处的煤球炉,小孩好奇,就打开来玩耍。谁知看似熄灭的煤球炉被打开后,里面的火实际并没有熄灭,煤球一下子掉了出来,掉在小孩的胸口,立即将孩子的脖子、下颌、和胸部烫伤起泡。

听到小孩撕心裂肺的大哭,儿媳马上醒了,一看孩子已经被烫伤,她给老赵打了电话。两人骑上电瓶车,立刻将孩子送到了村里的一家个体小诊所。这家小诊所干净整洁,平时村里有人感冒咳嗽,都会到小诊所配药打针,但遇到挂盐水,住所的医师就会推脱,让他们到镇上的卫生院去就医。那天当孩子送到时,只有胸口红肿,还没有起水泡,虽然脖子里面有一些小水泡,但看起来并不算很严重,医师就给他们开了一些烫伤消炎的药膏。

之后,两人就把孩子带回了家,老赵就继续上班去了,到了傍晚,小孩还是喊疼,当天晚上父亲小赵上夜班,并没有回来。第二天又是去其他单位维修机器,也没有回家。直到第三天晚上孩子发起了高烧,原本没有起泡的胸口也出现了大量水泡。父亲小赵回来后,看到孩子不对劲,脱掉小孩衣服一看,已经起泡了。赶紧将孩子送进了镇卫生院,卫生院的医生一看孩子情况比较严重,立刻喊来了救护车,将孩子和父母送往了市区医院的烧伤整形科。律师

经过一番治疗,医生认为小孩的烫伤有些严重,检查显示孩子肌酐比较高,肾功能严重障碍,引起了代谢性酸中毒和高钾血症,经过半个月的治疗,病情终于好了起来,此时治疗的花费已经高达叁万多元。医生称如果烫伤时立刻就进行治疗,就不会那么严重,花费可能只是现在的十分之一。之后,如果孩子痊愈,还要进行植皮,预计费用在捌到拾万元之间。植皮后只能减轻症状,无法恢复原状。

小赵认为孩子被耽搁的病情全部归咎于当地的私人个体小诊所,受到水平的限制,没有给孩子很好的纠正,并且他认为私人诊所中只有一名老头是有医师资格证的,在里面帮忙打工的一名年轻人(老头的儿子)是无证的医生,对孩子进行诊疗就是无证医生所为,属于非法行医,给孩子造成了人身伤害。这是一起医疗事故,需要向患者赔偿。

听了小赵的陈述,沈洁律师人医疗诊所本身是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里面有一名有资格的医生,如果是医生诊疗给病患带来了伤害,构成医疗事故的,那么可以按照医疗事故来索赔。如果是没有医师资格的人进行的诊疗,从事医疗技术服务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则不属于医疗事故。这种事故和医疗事故很相似,都是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违反诊疗护理的操作规范,但非法行医并不属于医疗事故。

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刑法》第337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的行为主体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行为的主体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赔偿如果无法协商的,可以由受害人向法院起诉。

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的处罚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非法行医罪的处罚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非法行医的人应当向受害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容留非法行医者的单位,必须对非医护人员的做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当时给孩子开药的是具有医师资格的老头,而给孩子上药,涂药膏的是他的帮手,所以并不属于非法行医。虽然个体诊所是医疗事故的重灾区,但在当时,孩子的情况并不是很严重。治疗单上也写着如果有高烧、或者恶心、水泡溃烂发生的,需再次就医。小孩就医回家后,病情发生了变化,在一两天内,孩子的母亲和爷爷都没有将小孩再次送医,只是涂了些药膏了事。后来小赵发现事态严重后才送医治疗,所以这期事故的损失,由小赵夫妻承担,和小诊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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