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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肾积水存在过失,患者疾病构成事故

单先生因经常腰疼到医院去进行检查,B超显示左肾轻度积水,左输尿管上段扩张。考虑到自己的病情,他入院治疗,医生认为他换了输尿管结石。后来为他实施了输尿管镜检和气压弹道碎石术,结石粉碎后他被医院安排住院,等待康复。

但过了两三天后,单先生还是出现了血尿,之后医院给与了膀胱冲洗等处理。之后单先生康复出院。一开始他为自己已经治愈,非常高兴,但没过多久,情况又开始不好了。最终因腰疼很下腹酸胀,又入院治疗。后来经诊疗后发现,他尿路感染,水肿明显,后来医院给他做了抗炎处理。

患者的症状与医院的诊疗操作和患者原有疾病均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起到主导作用,医疗过失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共同造成了这起事故。

由于这次疾病和医疗过失共同作用,产生了不良的结果,但医疗过失行为起到主要作用,由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医疗事故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在本起事故中,医院应当告知患者还有其他的治疗方式,但却没有告知。医疗过失并不是导致患者损害的唯一原因,但却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虽然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是原有疾病和医疗过失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医院的过失欣慰是主要原因,故而承担主责。律师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作出了规定,在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造成伤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经。如果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经。

就本案来说,医疗费和残疾赔偿经是主要的赔偿范围。医疗费是患者因医疗损害发生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包括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和将来确定要发生的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收据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等相关证据确定。为治疗原发病的费用和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不属于医疗机构应赔偿的范围,予以排除。

医疗损害鉴定执行的标准是《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残疾赔偿系数计算,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的伤残登记为一级到十级。根据医疗事故构成的三级丙等,认为本起医疗事故的伤残登记构成八级伤残,残疾赔偿系数为30%,在考虑到患者本身的疾病也有一定的作用,根据两者之间的影响比例,医院承担25%的残疾赔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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