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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患肺炎,医院没给剖腹产是否有责

妻子邹女士已经怀孕八个多月了,因天气冷热变化,她患上了严重感冒到医院进行治疗,接诊医生诊断出邹女士患了重症肺炎。于是找她的丈夫商谈,医生称肺炎导致产妇的心肺功能严重下降,产妇和胎儿都有危险,必须马上剖腹产。丈夫喻先生听了医生的告知,打电话和家里的父母商议,经过一番讨论,他拒绝在医生递过来的手术单上签字。而产妇邹女士已经陷入了昏迷,无法在手术单上签字。律师

之后医院对妻子邹女士进行了心肺复苏,但没有取得有效的效果。看到病患有生命危险,主治医师也非常着急,他把丈夫喻先生找来详谈,告诉她如果坚持用药治疗,坚决不做破腹产手术的,将错过抢救患者生命的时机,最后很可能因严重呼吸心肺衰竭不治身亡。但喻先生听了后,还是一口要定坚决不做剖妇产手术。后来手术机会丧失,母子二人一尸两命去世。

没过几天,逝者邹女士的父母闻讯赶到上海,两名老人悲痛之余,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了沈洁律师帮忙处理此案。沈律师向医生了解后,告知了邹女士的父母。原来是自己的女婿要求医院不做剖腹产手术,导致手术机会丧失,女儿重病死亡。这起惨剧一尸两命,可以说他们的女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医院呢因为家属没有签字,无法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律师

现在人已经死了,损失也无法挽回。两位悲痛的老人在哭诉女儿同时,想到了找医院追究责任。老人认为医院没有对女儿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患者的死亡是医院没有担负起治疗的责任,患者的死亡和医院有直接关系。但沈律师对此却持有不同的一件,沈律师人医院履行了医疗方面措施,想者的家属,周女士的丈夫却不予配合,不同意进行剖腹产手术,这些因素是导致患者最终死亡的原因,医疗行为和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

通常来说,患者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的情况,有以下情形,患者不同意医方建议拒绝留院观察,放弃治疗,拒绝必要检查,拒绝必要治疗等;患者擅自做出停药,擅自使用这种的药物,擅自外出;医院的陪护要求设立陪护人员,家属并没有设立陪护人员,造成患者坠床等。患者邹女士因你后,她的丈夫作为患者的至亲亲人应当配合医院开展诊疗活动,但经主治医师多次催促,丈夫仍然坚持拒绝签字同意手术,最终导致患者因病死亡的严重后果,医院对此不需要承担责任。当然医院出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患者家属两千元的补助,但这种补助不代表医院承认自己存在过错。律师

现在,两位老人认为医院给予补助就是医院存在的过错,这是一种错误的的认知态度。医院给予补助是出于人道主义,而并非医院本身的治疗过程存在的错误。当然医院也可以不给予任何的补助,和医院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或错误不存在因果关系。相反的沈律师认为两位老人可以问问自己的女婿,当时为何坚持不给孕妇做剖腹产手术,导致她的病情恶化,人去世。

因患者及其近亲属不配合治疗,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如果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同时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分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出现,出现这些情况时,医疗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再比如说,在抢救垂危患者的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采取了一些措施,对此造成的损害,不能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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