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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引起孩童重伤,医院是否赔偿责任

小孙是一名只有五六岁的孩子,他贪玩好动,一天因擅自搬动家中的热水瓶,导致热水瓶摔倒,而小孙的面部、颈部也被开水烫伤。当他的父母听到哭声后,看到小孙已经布满水泡,基地红润,泡体清亮,而且他的唇部和舌部也烫伤,伸舌困难。后来父母立刻将他送到医院,医院烧伤科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患儿面颈部烧伤约3%烧伤创面。医务人员为他的颈部进行清创,用烫伤药膏为他包扎。后来又给他做了皮试阴性,予以破伤风抗素肌肉注射。律师

注射后过了半小时多一点,小孙突然手足抽搐,口吐白沫,心跳呼吸骤停,几分钟后发生休克。后来医生抢救,给与肾上腺素,地塞米松注射,面罩加压给氧,心脏按压,心三联注射等新娘张复苏抢救。非常幸运,经过一番抢救,小孙终于活了过来,但因为长时间大脑缺氧,苏醒后的他痴痴傻傻。后来经过治疗,发现他急性呼吸循环衰竭带来不少后遗症,他的不良反映属于过敏性休克。之后因脑淤血,又在医院就诊一个多月。

就这起医疗事故,父母两人托熟人向区与学会咨询,区医学会的一名专家告诉他们:烫伤后遵医嘱注射,注射后30纷中观察确定没有过敏反映,后来因过敏性反映导致小孙昏倒,给与抢救后虽然保住小命,但因脑部长时间缺氧,导致脑淤血,后来虽经治疗痊愈,但脑部已经遭到了伤害,现在变得痴痴傻傻就是后遗症。但这起事故发生在观察期外,属难以预料和预防,起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虽然有熟人介绍的专家这么说,夫妻两人还是于心不甘,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由于小孙的体制特殊,属于自身过敏性体制,差点死于破伤风。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儿体质特殊,发生的医疗意外。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医疗事件属于医疗意外,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小孙因注射破伤风抗毒素,产生过敏反应导致脑部发生伤残,患者家属对医疗机构用药的合理性以以及在用药过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提出质疑,经过患者家属向专家的询问,认定了医院为了防止小孙烫伤后可能出现细菌感染,而应用破伤风抗毒素,符合医疗常规和手术指征,由于在规定的观察期内发生过敏反应,导致小孙伤害属于自身的过敏体质所导致。医院对小孙的伤害后果没有过错,本案例属于医疗意外事件,医院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并发症就就一般意义上的理解,是某种疾病在治疗过程中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医疗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这说明。一种疾病并发另一种疾病导致的不良后果,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故。可见并发症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前一种疾病所引起的;第二,从后一种疾病的发生规律看,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后种疾病的出现属于突发性;第三,后种疾病的出现非医务人员过失所致。对于并发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如果进到了告知说明义务,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疾病自然转归,简单的说就是患者的病情自然发展的结果,如病情恶化,外伤截肢。任何疾病从发生到终结是一个连续的病理生理动态过程,医疗手段作用于疾病自然转归的某一个程缩,缩短疾病向康复转归的进程。由于医学发展的局限性,某些疾病目前缺乏有效的治疗手段,医生及时尽到注意义务,医疗措施得当,没有违反医疗规范,达到了现在所能达到的医疗水平,但由于病情自然发展,仍然无法挽救患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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