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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起诉给妻子办理流产的医院,要求赔偿

邹先生和妻子小文因是否购房发生了一些口角,妻子一生气负气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知道后的邹先生后悔不已。一方面为自己和妻子吵架感到抱歉,另外一方面对妻子的负气行为赶到不可理喻。冷静下来后,他突然想到给妻子流产的医院,他认为医院的医生不问明情况,就给怀孕三个多月的妻子事实了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作为丈夫他根本不知情。他认为医院在给妻子流产之前先要经过丈夫的签字同意。律师

怒气冲冲的邹先生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医院在没有获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能否给孕妇做流产手术。沈洁律师认为本来这是一起夫妻之间的矛盾,但流产后邹先生的家庭矛盾更加恶化,目前到了离婚的地步。邹先生认为因为医生的手术行为才导致了自己和妻子的感情破裂,自己的孩子被非法流产,他要求医院退还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费用一万多元,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五十万元,胎儿的生命代价一百万元,还要赔偿自己的误工费、结婚费用等等共计三十六万元,零零总总,这些费用合计大约两百万元。律师

沈律师认为妻子到医院要求终止妊娠,乃妇女自己的权利选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他的妻子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后,办理了手术,康复后出院,医院具有终止妊娠手术的合法资格,邹先生家庭内部矛盾和医院是好不相关的,医院在怀孕妇女的明确表示下,为她事实了手术,是正常的履行职责行为,不存在侵权。律师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中,医院为小文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是保障女性公民不生育自由的正当行为,具有合法性,并不存在过错,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女性在生育过程更应享有决定权,作为丈夫是无权干涉的,当然女性未经过丈夫同意就办理流产的,其丈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都是予以支持的。女性的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据权利生育或不生育并因此受到侵害、阻碍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配偶邹先生虽然也具有生育权,但他的生育权和女性的生育权是不同的,当他的生育权被侵犯时,他可以要求离婚,但不能强制要求妻子必须生育子女,如果他提出离婚的,法院会予以支持,但并不代表他有权起诉给妻子流产的医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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