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膝盖骨折恢复不佳,认为是聚髌器不好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C因“右膝关节摔伤,疼痛、不能行走2小时”入住医院处,诊断为膝盖髌骨骨折。入院查体:右膝前肿胀青紫,膝前髌骨下极压痛明显,可及骨擦感,浮髌(+),活动明显受限,在腰麻下行髌骨骨折切开复位聚髌器内固定术。X线片:右髌骨骨折。诊断:右髌骨骨折。当日C在腰麻下行髌骨骨折切开复位聚髌器内固定术。术后抗炎对症治疗。上海律师

C于当年出院。出院时情况:右膝伤口敷料干净,手术切口对合良好,无红肿无渗出。术后C多次至医方骨科门诊随访。随访记录:嘱关节功能锻炼C长征医院就诊记录:右膝活动可。诊断:创伤性关节炎?C曾起诉医院,以其在诊疗过程中存有过错为由主张医疗损害赔偿,后经上海市医学会鉴定,C与医院之间不存在医疗事故,C骨折愈合良好,右膝关节功能基本恢复。判决驳回C的诉讼请求。

医院植入C体内的聚髌器系由高科技开发公司生产,该聚髌器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高科技开发公司持有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上海律师

C向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C99,999.51元,包括医疗费7,500元(包括医保部分)、误工费51,475.58元、手术前后工资差额的53%即48,523.66元。C认为术后C右膝盖无法弯曲,患者多次至医方骨科门诊随访治疗,C因膝盖伤影响C走访客户销售保险和生活,使C收入大大减少,C认为由高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聚髌器不合格是造成C后遗症的原因,而医院未尽到审查核实义务,亦应当承担责任。因聚髌器已植入C体内,故C不申请产品质量鉴定。

医院辩称,C与其之间系医患关系,医院对植入C体内的聚髌器进行了严格的审核,虽然高科技开发公司主体进行了变更,但不影响产品的质量及使用,被告方使用的是合格产品,故不同意C的诉请。上海律师

高科技开发公司辩称,其生产的聚髌器产品质量及手续符合法律规定。C所称系争聚髌器不合格缺乏依据,且C未举证证明相应的损害结果,因此诉讼缺乏事实依据。故对C诉请不予同意。

鉴于高科技开发公司审理中证明了其前身上海思爱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聚髌器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上海思爱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身持有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故高科技开发公司前身上海思爱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由医院植入C体内的聚髌器符合国家相关行政法规规定。C称该聚髌器质量不合格,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予认可,鉴于C主张无相应的事实依据,故对C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上海律师

综上所述,C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C的诉讼请求。(2016)沪0101民初23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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