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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中陪护费如何计算

陪护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增加住院治疗期间且缺乏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专人陪护而发生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将此项费用称为“陪护人员的误工补助费”,规定“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明确规定,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均以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进行计算。

这里我们认为三个文件有区别之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为准。

计算公式是: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而确定护理级别。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陪护费发生的前提是患者确需专人陪护,例如患者生活无法自理等;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两人陪护往往指植物人状态、全身瘫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患者。

陪护人员可以是专门聘请的临时工(护工),也可以是患者家属。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明确规定,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但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我们认为应当陪护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

需要注意: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纠纷中,医疗损害赔偿金都包括陪护费。陪护费前提是“患者病情需要”,需要有医师开具的陪护医嘱作为前提条件,而不是以患者自认为需要陪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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