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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并不是指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的事故,医疗事故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含义。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所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按照上述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如下几个要求: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事实;违反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比如,患者王某有重病,送到医院治疗了七天后死亡。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这要看医院诊断是否明确,治疗是否符合常规,在治疗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并且是否因为这些过错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如果不是,则不是医疗事故。

医疗活动是一种高风险的活动,更多地依赖于医师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探索和诊疗,加之诊疗对象和病症千差万别,虽然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但有些疾病现代诊疗技术仍然还是无法完全治愈的,而且在医疗活动中,某些不良后果的出现是根本无法预见、防不胜防的。

在医疗事故案件中,但是在患者病情复杂,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多样的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确定。尤其是在事故定性、定级,或患者的病情已处于晚期,责任者的过失行为只处于非决定性的地位,甚至是处于偶合地位的情形下,对这些都要作具体分析。

此外,医院本身的技术水平也影响治疗的结果,山区的普通医院可能所采用的科学技术水平还比较低,不能以发达的省会等城市的医疗水平为标准决定其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对于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不能一概地认定全是医疗事故,就要具体分析各自原因的不同地位和作用。

解释:

医疗机构,这里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去的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护士等。

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它们是用来指导具体的医疗操作行为的,若违反了这些规定,极易发生事故。是否违反操作规程,是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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